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示公告 > 优化营商环境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12-20 10:58:20 打印 字号: | |

一、    基本案情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成立于1992年7月30日,1998年5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为600157。

因受融资政策不断缩紧、债务规模较大、部分对外投资短期无法形成现金流及收益造成“短贷长投”等因素影响,永泰能源于2018年发生债券违约并触发交叉违约条款,引发连锁反应,造成永泰能源债务风险进一步蔓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多方反复论证,司法重整被认为是彻底化解永泰能源债务风险,使其重回良性发展轨道的唯一可行路径。

二、    审理情况

2020年8月3日,河南省豫煤矿机有限公司以永泰能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申请对永泰能源进行重整。

2020年9月25日,晋中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永泰能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条件,裁定受理永泰能源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永泰能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至此,永泰能源重整案进入了司法重整的新阶段,其股票因此由“永泰能源”变更为“*ST永泰”,以此提示投资者该股票存在退市风险。

2020年11月17日,永泰能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成功召开,参会率高达90%;会议听取了管理人对重整进展的工作报告、并表决通过了《关于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的议案》,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指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在晋中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协助永泰能源以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留债展期、降息支付、现金清偿等多种配套措施进行清偿安排,保障了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利益。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以永泰能源现有总股本1,242,579.53万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7.8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约979,196.88万股股票,转增股票全部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进行分配以抵偿债务及支付相关重整费用,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留债展期、降息支付的方式,“以时间换空间”,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债权能得到稳定持续的清偿。而对于小额债权人,重整计划则规定普通债权中50万元以下的部分现金清偿,此种方式极大的保障了小额债权人的利益。

2020年12月16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成功召开,并高票通过了永泰能源重整计划草案。同日,晋中中院裁定批准永泰能源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永泰能源重整案进入执行阶段。

截止2020年12月29日,永泰能源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完成了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清偿、留债通知、股票划转、现金及股票提存等事项,重整计划执行已符合执行完毕标准。次日,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永泰能源重整程序。

2020年12月30日,晋中中院做出(2020)晋07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永泰能源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永泰能源重整程序。至此,永泰能源重整案取得圆满成功。

三、    典型意义

作为目前已审结的全国资产负债规模最大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重整案、山西省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永泰能源重整成功,对民营企业上市公司重整案的审理具有典型意义:一是府院联动化解。由政府成立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在重整中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83天即终止永泰能源重整程序;二是同步协同化解。在永泰能源重整案中,探索适用“上市公司重整+子公司协议重组”的方式,即通过“母子公司同步”“重整重组同步”、“庭内庭外同步”的三同步安排,整体处理永泰能源集团债务风险,为大型集团困境企业重生,提供了新的思路;三是创新模式化解。第一,永泰能源有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登记的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142.3亿元处于违约状态,通过重整已经对该债券进行了偿还安排,但如何注销登记,尚无明确规则。经反复沟通,债券监管机构首次以法院出具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裁定书为依据,对违约债券全部进行登记注销。在当前国内债券违约高发形势下,本案例为违约债券纠纷化解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第二,永泰能源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约数量巨大,为避免个别债权人违反重整计划恶意抛售转增股票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晋中中院将重整计划规定的对转增股票的限售通过司法冻结的方式予以执行,是上市公司重整的首例。四是精密测算化解。聘用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对永泰能源现金流进行精密测算,为转增股票、留债延期、现金清偿等偿债方式安排打下坚实基础,最终实现了对债权人债权本金、合同利率的全额清偿,永泰能源重整案是上市公司重整案中对债权人损失最少的、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五是主动作为化解。在永泰能源重整计划执行期及执行完毕后,出现了部分债权人违反重整计划关于转债股票限售规定,在限售期内抛售大量股票情况。如不处置,极可能引发所有债权人效仿,导致股价出现退市风险,危及所有债权人、投资人等相关主体利益。但如何处置,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为维护重整成果、维护司法权威,晋中中院充分发挥司法主动性,对违反《重整计划》抛售股票的债权人等采取了罚款强制措施,取得了良好的制止效果。对违反《重整计划》抛售股票的债权人进行司法处罚的,本案是首例。为法院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中行使司法权的范围进行了积极探索。

 


 
来源:市中院民四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