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示公告 > 法院公告
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07-29 20:06:05 打印 字号: | |

· 关于印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现将《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规定(试行) 

  

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二审及再审审理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证,仅限于新证据。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书面或口头通知申请人,口头告知的,应记入笔录。 

第五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需经法定程序质证或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六条 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立案阶段由立案部门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查,审理阶段由审理部门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查。 

第七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第九条 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1728日起施行。 

  

  

  

附件:1.《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书样式》 

          2.《民事裁定书(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用)样式》 

  

  

  

  

  

附件1: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书样式 

  

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裁定责令×××提交……(写明书证名称)。 

事实和理由: 

你院(××××…………(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写明书证在被申请人的控制之下的事实以及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  

  

附件2:民事裁定书(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用)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责令×××提交……(写明证据名称),以证明……(写明证明对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的,写明:)×××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