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三喜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8项罪名,20起犯罪事实,7起其他违法事实,全案24名被告人中有22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审理查明:
2008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三喜通过向太谷县水秀乡北郭村村民发放白面等手段当选为北郭村村委会主任。
2011年4月,在被告人张三喜的提议下,以从事清理卫生等公益事业名义组建了“北郭村青年先锋队”,举行了“北郭村青年先锋队”授牌仪式,之后又以维护治安的名义成立了“保安队”,在先锋队和保安队中培养打手,并根据各自贡献大小,由先锋队成员转为保安队成员、村民代表、两委委员,该犯罪组织长期把持和操控北郭村基层组织政权,实施了暴力拆迁、非法敛财、欺压百姓、打击异己等不法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三喜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白珀、郭腾、武映芳、李建平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张玉根、吕建国、武映平、薛俊生(已死亡)、董新民、智宇红等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孙红兵、智升瑞、智虎彪(1985年生)、智虎彪(1989年生)、薛振江、程俊旗、智生瑞、智虎强、智文贵、吕志强、薛建民、武侯利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称霸一方,通过向驻村企业派驻代表,以煽动闹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放贷等手段,垄断驻村企业原材料供应,强行承揽项目工程,攫取高额不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哄抢等违法犯罪活动,损害了基层组织的威信,使企业失去选择合作方的自主权,使北郭村人民群众安全感下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管理秩序。
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三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与被撤销缓刑部分的前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白珀、郭腾、武映芳、李建平等4名被告人和积极参加者张玉根、吕建国等5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十三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对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孙红兵、智升瑞等12名被告人和其他2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十二年零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部分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届群众代表旁听了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