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公示
我院于2014年11月11日收到山西省平遥监狱二O一四年度第三批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公示如下: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30号
罪犯韩平均,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藁城市,因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了(2012)阳郊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平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一直能够正确面对改造生活,在日常改造积极和干部沟通,对在日常改造中出现的问题,能及时予以解决,并汇报,有很强的认罪悔罪意识,从行为上约束自己,把改造作为真正的学习机会,多看、多问、多学。确实在改造中学到做人的道理,改造效果良好。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0分,技术9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0月,2014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
综上所述,罪犯韩平均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平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本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16日。如在公示期间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来信请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354-3129513。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