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要闻
平遥监狱2014年第3季度提请减刑建议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4-10-29 09:12:49 打印 字号: | |
  我院于2014年10月24日收到山西省平遥监狱二O一四年度第三批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公示如下: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19号

  罪犯李林,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顺县青羊镇王庄村,因盗窃罪经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了(2011)平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止,于2011年8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一直能够正确面对改造生活,在日常改造积极和干部沟通,对在日常改造中出现的问题,能及时予以解决,并汇报,有很强的认罪悔罪意识,从行为上约束自己,把改造作为真正的学习机会,多看、多问、多学。确实在改造中学到做人的道理,改造效果良好。再者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216.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89分,技术7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7月,2013年1月、2月、6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5次;2014年4月、6月、6月获得监狱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李林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20号

罪犯王辉杰,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凹底镇户头村,因故意伤害罪经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了(2011)运中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止,于2011年5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31日减刑九个月,刑期止2015年8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自2013年2月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32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8分,技术68分,文化97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9月,2014年5月、6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3年4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辉杰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辉杰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21号

罪犯石世超,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竹海镇迷湾村,因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罪经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了(2012)垣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25日止,于2012年9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41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82分,技术80分,语文81分,数学9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2013年6月,2014年1月、3月、6月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石世超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世超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22号

罪犯雷勇军,别名:雷候仁,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中阳县金罗镇寨则村88号,因绑架罪经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了(2012)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于2012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92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9分,技术86分,语文87分,数学7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违纪扣分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月、9月,2014年5月、6月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雷勇军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勇军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23号

罪犯闫宁,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唐八里村272号,因故意伤害罪经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了(2011)同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附带民事赔偿17622.5元,刑期自2011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止,于2012年6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77.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7分,技术76分,语文83分,数学9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违纪扣分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3月、11月,2014年1月、3月、6月获监狱表扬5次。

  综上所述,罪犯闫宁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闫宁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24号

罪犯刘晓军,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祁县昭馀镇,因交通肇事罪经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了(2012)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至2015年9月13日止,于2012年9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37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5分,技术8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违纪扣分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7月,2014年1月、3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6月、6月获监狱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刘晓军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晓军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25号

罪犯冯进进,别名:冯进,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和县县城内纸箱厂,因强奸罪经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了(2012)永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7月5日止,于2012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39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89分,技术7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5月、2014年1月、1月获得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6月、6月获得监狱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冯进进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进进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26号

  罪犯齐旭东,别名:春春,男, 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奥家湾乡车家庄村,因盗窃罪经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了(2011)兴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万整,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至2015年10月4日止,于2012年2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一直能够正确面对改造生活,在日常改造积极和干部沟通,对在日常改造中出现的问题,能及时予以解决,并汇报,有很强的认罪悔罪意识,从行为上约束自己,把改造作为真正的学习机会,多看、多问、多学。确实在改造中学到做人的道理,改造效果良好。再者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74.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8分,技术7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12月,2013年8月,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6月获监狱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齐旭东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齐旭东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27号

罪犯郭竹青,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木瓜坪乡康家湾村,因拐卖儿童罪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了(2011)小店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15年12月29日止,于2011年8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91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8分,技术80分,语文85分,数学80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于2012年7月,2013年1月、3月,2014年3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4年4月、6月、6月获监狱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郭竹青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竹青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28号

罪犯尚靖杰,别名:尚元元、山药蛋,男, 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口县水头镇水头村,因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罪经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了(2013)交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15年3月19日止,于2013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担任生活组长,身份意识强,积极参加中队组织的各项活动,规范养成意识强,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且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很强的悔改意识。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03.9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2分,技术7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违纪扣分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1月、6月获监狱表扬2次。

综上所述,罪犯尚靖杰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尚靖杰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29号

罪犯李杰,男, 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东于村,因盗窃罪经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了(2012)吕刑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整,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止,于2012年10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担任生活组长,身份意识强,积极参加中队组织的各项活动,规范养成意识强,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且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很强的悔改意识。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30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       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8分、技术7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违纪扣分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6月,2014年1月、4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6月、6月获监狱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李杰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杰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30号

罪犯肖鉴银,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曲县泥屯镇南路村,因故意杀人罪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1)榆刑一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于2011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80.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88分,技术76分,文化91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违纪扣分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3月、11月,2014年6月、6月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肖鉴银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鉴银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31号

罪犯杨锁民,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东镇三交村,因盗窃罪经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了(2012)新刑初字第0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整,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止,于2012年9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51.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8分,技术7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6月,2014年1月、1月、6月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杨锁民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锁民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32号

罪犯孙家宝,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大槐树镇涧桥村,因抢劫罪经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了(2010)洪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整,刑期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于2010年7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25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77分,技术92分,语文87分,数学9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1年10月、2012年9月、2013年6月、2014年3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孙家宝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家宝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33号

罪犯占三只,男,1969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曲县,因盗窃罪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了(2011)尖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整,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至2015年7月8日止,于2012年2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47.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85分,技术7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 2013年3月、2014年1月、6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占三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占三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34号

罪犯陈龙斌,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尹村,因介绍卖淫罪经山西省运城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3日作出了(2012)运中刑一抗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整,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至2015年5月26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19.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4分,技术8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8月、2014年1月、6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陈龙斌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斌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35号

罪犯闫小铁,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三贤村,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了(2012)小店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整,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至2015年5月3日止,于2013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9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85分,技术6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2月、6月获监狱表扬2次。

综上所述,罪犯闫小铁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闫小铁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36号

罪犯高峰,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太平镇崔垱村,因盗窃罪经山西省临汾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了(2012)尧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整,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53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8分,技术76分,文化9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6月、2014年1月、2月、6月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高峰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峰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37号

罪犯李小平,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玉坪乡杨家圪堎村,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了(2012)临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整,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止,于2011年9月12日送长治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4月18日调入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20.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4分,技术95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7月、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2次。

综上所述,罪犯李小平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38号

罪犯关晓伟,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古城镇姚村,因盗窃罪经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了(2012)襄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整,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至2015年2月22日止,于2013年6月10日送入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93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7分,技术7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3月、6月获监狱表扬2次。

综上所述,罪犯关晓伟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关晓伟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39号

罪犯何长荣,男,194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杜家村,因诈骗罪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了(2009)尧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整,刑期自2009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于2010年7月30日送入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254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虽年龄较大,但常年在生产一线,不怕苦,不怕脏,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81分,技术7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1年7月、2012年5月、12月,2013年1月、3月,2014年2月获监狱表扬6次。

综上所述,罪犯何长荣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长荣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40号

罪犯何勇,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因挪用资金罪经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以(2010)杏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于2011年3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主动担任监区生活小组组长,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44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92分、技术9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8月、2014年4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两次。2014年8月获得监狱嘉奖两次。

  综上所述,罪犯何勇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勇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何 勇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41号

罪犯王梅松,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卓资县,因诈骗,职务侵占罪经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0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附加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至2016年2月1日止,于2011年5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该犯入监以来,通过干部教育和学习法律法规,能够积极转化,适应环境,平稳心态,积极改造,不断强化自己的悔罪意识,积极靠近政府。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该犯累计积分达238.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学习上刻苦钻研、不耻下问、成绩优秀。在2013年期末统考中,思想91分,技术8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2012年5月、2013年4月、 2014年1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六次。

六、综上所述,罪犯王梅松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梅松提请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王梅松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42号

罪犯艾合麦提•佧迪尔,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和田,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定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以(2010)夏刑执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于2011年10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 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222.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从未发生过安全和质量事故,并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积极帮助和指导同犯,成为监区的技术标兵。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80分、技术93 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10月、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4年2月、2014年3月、2014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六次。

综上所述,罪犯艾合麦提•佧迪尔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合麦提•佧迪尔提请一年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艾合麦提•佧迪尔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43号

罪犯陈建国,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犯合同诈骗罪经保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5日以(2012)保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 8年6个月,附加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2013年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于2011年8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减刑考验期内该犯累计积分达139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90分,技术96分。  

四、遵规守纪,积极改造。该犯在坚持认真学习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做到熟背熟记,用规范约束自己,努力矫正自己,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特别在文明礼貌、生活卫生等方面,接受了很好的养成教育,成为监区的改造积极分子。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2月、2014年2月、2014年3月、2014年5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

综上所述,罪犯陈建国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陈建国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陈建国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44号

罪犯侯丑娃,男, 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张营镇长处村,因抢劫罪经万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以(2011)万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0年10月27日止,于2011年10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22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90分、技术90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10月、2013年2月、2013年8月、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

综上所述,罪犯侯丑娃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侯丑娃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侯丑娃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45号

罪犯孟庆俊,男, 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祁县,因抢劫罪经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以(2011)祁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附加罚金8000元,刑期自 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于2011年10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98.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95分、技术93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5月、2014年7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

综上所述,罪犯孟庆俊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庆俊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孟庆俊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46号

罪犯郭庆,男, 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祁县东观镇,因抢劫、敲诈勒索罪经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以(2011)祁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于2012年7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坚持出全勤,出满勤。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刻苦学习缝纫技术,能够独立完成缝纫缝制的各道工序。为日后进入社会奠定了就业基础。在劳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从未发生过安全和质量事故,并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积极帮助和指导同犯,成为监区的技术标兵。该犯累计积分达168.5分,在监区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91分、技术90分,语文92分,数学7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5月、2014年2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

综上所述,罪犯郭庆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庆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郭庆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47号

罪犯谭利洋,男, 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因盗窃罪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以(2012)尧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附加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05月15日止,于2012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54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二、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89分,技术89分。     

四、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平遥监狱服刑人员一日改造文明礼貌规范》,做到熟记熟背,学习结合,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了和谐处事,礼貌待人。达到了同犯的好评,受到民警的多次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7月、2014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两次。2014年7月共获得监狱嘉奖两次。

综上所述,罪犯谭利洋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利洋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附:罪犯谭利洋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48号

罪犯田金生,男, 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以(2012)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于2012年9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38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90分,技术90分、语文90分、数学90分。                   

四、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平遥监狱服刑人员一日改造文明礼貌规范》,做到熟记熟背,学习结合,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了和谐处事,礼貌待人。达到了同犯的好评,受到民警的多次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5月、2014年7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

综上所述,罪犯田金生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金生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田金生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49号

  罪犯赵国良,男, 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侯马市,因贩卖毒品罪经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侯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并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37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92分,技术94分。                   

四、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平遥监狱服刑人员一日改造文明礼貌规范》,做到熟记熟背,学习结合,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了和谐处事,礼貌待人。达到了同犯的好评,受到民警的多次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9月、2014年5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两次。2014年7月获得监狱嘉奖两次。

综上所述,罪犯赵国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国良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赵国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50号

罪犯张歆民,男, 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合同诈骗罪、盗窃罪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迎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42.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95分,技术96分。                   

四、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平遥监狱服刑人员一日改造文明礼貌规范》,做到熟记熟背,学习结合,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了和谐处事,礼貌待人。达到了同犯的好评,受到民警的多次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0月、2014年5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两次,2014年7月共获得监狱嘉奖两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歆民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歆民提请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张歆民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51号

罪犯刘建明,男, 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因诈骗罪经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以(2012)孝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34.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86分,技术74分,语文90分,数学86分。                   

  四、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平遥监狱服刑人员一日改造文明礼貌规范》,做到熟记熟背,学习结合,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了和谐处事,礼貌待人。达到了同犯的好评,受到民警的多次表扬。

五、奖励情况:2013年10月、2014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7月获得监狱嘉奖一次。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明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明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刘建明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52号

罪犯邱红群,男, 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因非法运输爆炸物品罪经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以(2012)降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于2012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39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90分,技术90分。                   

四、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平遥监狱服刑人员一日改造文明礼貌规范》,做到熟记熟背,学习结合,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了和谐处事,礼貌待人。达到了同犯的好评,受到民警的多次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4月、2014年5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

综上所述,罪犯邱红群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红群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邱红群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53号

罪犯梁云发,男, 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因抢夺罪经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以(2012)平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附加罚金20000元,于2013年1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30.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90分,技术96分。                   

四、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平遥监狱服刑人员一日改造文明礼貌规范》,做到熟记熟背,学习结合,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了和谐处事,礼貌待人。达到了同犯的好评,受到民警的多次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2月、2014年2月、2014年6、2014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四次。

  综上所述,罪犯梁云发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云发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梁云发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54号

罪犯刘贤均,男, 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盐津县,因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以(2012)晋市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于2013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87.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89分,技术70分,语文85分,数学84分。                   

四、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平遥监狱服刑人员一日改造文明礼貌规范》,做到熟记熟背,学习结合,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了和谐处事,礼貌待人。达到了同犯的好评,受到民警的多次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7月获得监狱嘉奖二次。

综上所述,罪犯刘贤均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贤均提请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刘贤均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55号

罪犯赵雷雷,男, 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丘县,因抢劫罪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7日以(2012)晋源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4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89分,技术91分。                   

四、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平遥监狱服刑人员一日改造文明礼貌规范》,做到熟记熟背,学习结合,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了和谐处事,礼貌待人。达到了同犯的好评,受到民警的多次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四次。

综上所述,罪犯赵雷雷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雷雷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赵雷雷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56号

罪犯余春一,男, 1972年4月29日出生,朝鲜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因合同诈骗罪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以(201)晋中中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加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于2012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73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84分,技术70分。                   

四、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平遥监狱服刑人员一日改造文明礼貌规范》,做到熟记熟背,学习结合,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了和谐处事,礼貌待人。达到了同犯的好评,受到民警的多次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5月、2014年1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四次。

综上所述,罪犯余春一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春一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余春一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57号

罪犯张龙飞,男, 1994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史召乡果一村,因故意伤害罪经晋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7日以(2012)晋源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刑期自2012年04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止,于2013年06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7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89分,技术72分。                   

四、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平遥监狱服刑人员一日改造文明礼貌规范》,做到熟记熟背,学习结合,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了和谐处事,礼貌待人。达到了同犯的好评,受到民警的多次表扬。

五、奖励情况:2014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1次,2014年7月获得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龙飞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飞提请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张龙飞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58号

罪犯张云龙,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抢劫罪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以(2012)并晋源少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于2012年10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主动担任监区生活小组组长,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44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93分、技术9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7月、2014年3月、2014年5月表扬三次,2014年5月、2014年8月获得监狱嘉奖两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龙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龙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张云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59号

罪犯常志龙,男, 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曲沃县史村镇西海村,因强奸罪经曲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以(2010)曲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4日止,于2010年7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8日减刑一年,刑期截至2015年1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减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积极改造,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72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带病积极参加劳动,并积极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精心工作。该犯勤学习,不托工,不找借口,踏实肯干本年度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5分、技术77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惹事,不欺人,没有评价性言论, 注意自身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月、2013年10月、2014年1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2014年6月、2014年6月获3个嘉奖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常志龙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常志龙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60号

罪犯刘鹏飞,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社科乡圪埚村,因抢劫罪经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以(2010)吕刑终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30日至2016年7月29日止,于2011年3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截止至2015年7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减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积极改造,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26.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带病积极参加劳动,并积极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精心工作。该犯勤学习,不托工,不找借口,踏实肯干本年度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8分、技术8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惹事,不欺人,没有评价性言论, 注意自身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9月、2013年12月、2014年3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2014年6月、2014年6获3个嘉奖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刘鹏飞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鹏飞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61号

罪犯赵胜强,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大渠乡寺北村,因抢劫罪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以(2010)运中刑二终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至2016年3月28日止,于2011年5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230.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4分、语文97分、数学76分、技术77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2年5月、2013年2月、2013年12月、2013年12月获监狱表扬5次,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赵胜强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胜强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62号

罪犯王中良,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雎县城郊乡新屯村,因盗窃罪经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以(2011)阳郊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至2015年8月23日止,于2011年5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179.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0分、语文98分、数学75分、技术77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2年9月、2013年9月、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3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中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中良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63号

罪犯张维维,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南辛店乡南许村,因强迫卖淫罪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以(2011)迎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止,于2011年7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219.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8分、技术89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2年7月、2012年12月、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3年10月获监狱表扬5次,2014年4月、2014年6月、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维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维维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64号

罪犯薛斌,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祁县古县镇蒲桑村,因抢劫罪经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以(2011)祁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至2016年5月29日止,于2011年1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206.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3分、技术78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2年10月、2012年12月、2013年4月、2013年7月、2014年3月、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6次。

综上所述,罪犯薛斌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斌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65号

罪犯冀从学,男,196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南县永丰镇街西村,因盗窃罪经万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以(2011)万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止,于2011年1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172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0分、技术92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2年12月、2013年11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冀从学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冀从学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66号

罪犯苗文军,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宁武县阳方口镇袁家窑村,因盗窃罪经宁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宁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27日止,于2012年6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168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78分、技术85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3年4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6月、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苗文军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苗文军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67号

罪犯毕凯涛,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鸡鸣山尹家村,因抢劫罪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以(2012)万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12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1分、技术79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2014年6月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毕凯涛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毕凯涛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68号

罪犯王立兵,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紫冢镇北赞古村,因非法拘禁罪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1)尧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至2014年12月16日止,于2013年6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7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6分、语文97分、数学97分、技术83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4年3月获监狱表扬1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立兵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兵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69号

罪犯王保平,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临泉镇王家里村,因强奸罪经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以(2011)临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止,2011年9月21日在长治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4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靠近政府,认罪悔罪。该犯在改造中,经过民警的耐心教育和悉心帮助,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不仅给他人财产和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还给家庭造成了伤害,从而在改造中树立的正确的态度,积极向政府靠拢,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状况和改造中的心得体会,不断矫治恶习,表现出强烈的内疚感和认罪悔罪意识,正是由于在思想上提高了认识,该犯在改造中积极主动,累计积分达168.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该犯在劳动中,决心用汗水洗涮罪恶,刻苦钻研案工操作技能,熟悉工艺标准和质量要求,在案工的工作岗位上积极主动,踏实肯干,任劳任怨,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发挥自己的特长,出版报,绘画,在改造中表现突出,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8分、技术95分。

四、调入我监区以来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从严要求自己,以规范为准则,并熟记于心,而且付诸于行动中,注重规范养成,并严格落实,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整顿活动,讲究文明礼貌,争做文明犯人。

五、奖惩情况:该犯于2012年10月、2013年9月、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3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保平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保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70号

罪犯郭晓伟,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南凡镇柴堡村,因故意伤害罪经绛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0日以(2011)绛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止,于2011年5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241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6分、技术86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2年4月、2012年12月、2012年12月、2013年10月、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5次,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郭晓伟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晓伟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71号

罪犯孟晓东,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祁县古县镇下闫村,因抢劫、盗窃罪经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以(2011)祁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止,于2012年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196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3分、语文95分、数学83分、技术77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2年12月、2013年9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5次。

综上所述,罪犯孟晓东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晓东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72号

罪犯王爱民,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平顺乡合山村,因敲诈勒索罪经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至2015年8月9日止,于2012年2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161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5分、语文85分、数学71分、技术73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3年3月、2014年1月获监狱表扬2次,2014年4月、2014年6月、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爱民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爱民减去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73号

罪犯刘雁,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99号5楼2-3号,因盗窃罪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以(2012)迎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88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2分、技术90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3年12月获监狱表扬1次,2014年4月、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刘雁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雁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74号

罪犯蔡怀光,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邢楼镇北邢楼村,因拐卖儿童罪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以(2012)尧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97.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9分、技术90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3年12月获监狱表扬1次,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蔡怀光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怀光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75号

罪犯张建祥,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乔家庄七巷人,因绑架罪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以(2011)运盐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止,于2012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151.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2分、技术81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3年7月、2014年2月、2014年3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2014年6月、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祥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76号

罪犯李江,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城县会立乡张家庄村,因盗窃罪经石楼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以(2013)石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2日止,于2013年5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96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6分、语文91分、数学71分、技术75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4年2月、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2次,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李江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减减建字第277号

罪犯姬亮亮,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翼城县南梁镇庄里村,因盗窃罪经翼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3)翼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止,于2013年6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积极改造,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72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带病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精心工作。该犯勤学习,不托工,不找借口,踏实肯干本年度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6分、语文89分、数学89分、技术87分。

四、该犯在2013年11月28日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加戴戒具七天,但过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惹事,不欺人,没有评价性言论, 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5月获监狱表扬1次,2014年6月、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姬亮亮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姬亮亮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78号

罪犯陈占有,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任店镇辉东村四组,因盗窃罪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止,于2011年5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31日减刑一年,刑期截至2015年3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97.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2分、语文95分、数学76分、技术82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3年10月、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2次,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陈占有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占有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79号

罪犯屈斌,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经纬路150号8区483号,因盗窃罪经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以(2012)榆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2年9月13日在长治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4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靠近政府,认罪悔罪。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过监区民警的悉心关怀和帮助教育,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深刻剖析了自己过去的言行,深挖犯罪根源,从源头上认识到自己过去的行为触犯了国法,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也给家庭造成伤害,正是由于该犯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日常改造中多次找干警谈话并写思想汇报,汇报思想状况和改造心的,表达出了强烈的认罪悔罪意识,表示要痛改前非、洗心革面,不断矫正恶习,重新做人,累计积分达136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该犯在劳动改造中,刻苦学习,努力钻研,熟练掌握缝纫机操作技能,熟知工艺标准和质量要求,精缝细制,不断提高上产效率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5分、技术85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从严要求自己,以规范为准则,并熟记于心,而且付诸于行动中,注重规范养成,并严格落实,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整顿活动,讲究文明礼貌,争做文明犯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5月、2014年2月获监狱表扬2次,2014年6月、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屈斌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屈斌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80号

罪犯褚红彬,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295号,因盗窃罪经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榆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15日止,2013年6月11日在长治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4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该犯在改造中,经过民警的悉心教育,逐步树立了正确的改造态度,提高了思想认识,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从源头上认识到了自己过去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严重危害了社会,也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多次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表示要认清错误,痛改前非,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表现出强烈的认罪悔罪意识,正是由于该犯的正确改造态度和悔罪意识,在改造中积极主动使累计积分达 77.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该犯在劳动中熟练掌握机工操作技能,熟知工艺标准和要求,在案工的功能工作岗位上踏实肯干,吃苦耐劳,任劳任怨,保质保量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0分、技术90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从严要求自己,以规范为准则,并熟记于心,而且付诸于行动中,注重规范养成,并严格落实,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整顿活动,讲究文明礼貌,争做文明犯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2月获监狱表扬1次。

综上所述,罪犯褚红彬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褚红彬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81号

罪犯韩志强,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王显乡贤胡村,因抢劫罪经万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1)万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止,于2011年10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有较强的身份意识,能够很好地投入到改造生活中,不间断地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与监区干部汇报思想时,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注集体荣辱,且累计积分达179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1分、语文97分、数学71分、技术87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从严要求自己,以规范为准则,并熟记于心,而且付诸于行动中,注重规范养成,并严格落实,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整顿活动,讲究文明礼貌,争做文明犯人。

五、奖励情况:2012年10月、2013年9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韩志强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志强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82号

罪犯王广平,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阳泉曲镇春塔村,因非法储存、运输爆炸物罪经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以(2010)孝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于2011年1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经过监区民警的悉心教育逐步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触犯了法律,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反思自己从前所犯的错误,并写出思想汇报,具有强烈的认罪悔罪意识,表达出自己弃恶向善,痛改前非,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正是由于该犯的端正态度,该在改造中积极主动表现突出,累计积分达153.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该犯在改造中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刻苦钻研,不断提高缝纫机操作水平,熟练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不偷懒,不装病,用汗水洗涮罪恶,用双手创造明天,且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8分、技术73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仅牢记于心而且付诸行动,主动落实,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3年3月、2013年12月、2014年2月、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广平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广平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83号

罪犯陈瑞平,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宁武县寺湾村12号,因盗窃罪经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5日以(2012)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止,于2012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积极靠近政府。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多次主动找干部谈话,并经常写出思想汇报,向干部汇报思想状况和改造心得,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根源,决心从源头上改造自己,弃恶向善,改邪归正,彻底抛弃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恶习,对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深感内疚,并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报政府的关怀,立志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为家庭尽一份责任,该犯累计积分达15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用辛勤的汗水冲刷自己好逸恶劳的不良思想观念,在缝纫机工的岗位上踏实肯干,精心操作,勤奋努力、任劳任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且该犯出勤率达 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职业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4分、语文95分、数学95分,技术94分。

四、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从严要求自己,以规范为准则,并熟记于心,而且付诸于行动中,注重规范养成,并严格落实,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整顿活动,讲究文明礼貌,争做文明犯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4月、2013年12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陈瑞平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瑞平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84号

罪犯樊俊茂,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柴家乡樊家峪村,因抢劫罪经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以(2012)河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止,于2012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减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积极改造,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48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带病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精心工作。该犯勤学习,不托工,不找借口,踏实肯干本年度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8分、技术73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惹事,不欺人,没有评价性言论, 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3月、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樊俊茂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樊俊茂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85 号

罪犯佟德伟,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杨家仗子选矿路,因交通肇事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以(2010)阳郊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29日止,于2010年5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244.6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8分、技术80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1年8月、2012年6月、2012年12月、2013年7月、2014年5月获监狱表扬5次,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佟德伟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佟德伟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86号

罪犯秦楠,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三佳乡三佳村塔南街5号,因招摇撞骗、非法拘禁罪经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以(2012)介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止,于2012年9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罪恶,虽然曾受到监狱记过处分,但该犯很快能够深刻认识犯罪根源,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积极改造,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43.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能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精心工作。该犯勤学习,不托工,不找借口,踏实肯干本年度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4分、技术80分。

四、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惹事,不欺人,没有评价性言论, 注意自身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惩情况: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2月、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秦楠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楠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87号

罪犯谭志良,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郭庄村,因抢劫罪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以(2012)运中刑二终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28日止,于2012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表现突出,思想积极,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能切实有效地完成干部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和干部沟通,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对个人所犯罪行上有很高的认识,能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因而在日常的改造中能有很好的表现,积分也达到了158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并能自觉完成生产中的各种辅助工序,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2分、技术82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规范意识强,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在日常的改造中始终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把《罪犯日常行为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在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3年5月、2014年1月、2014年2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2014年6月、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谭志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志良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88号

罪犯罗永胜,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什贴镇罗家庄村,因盗窃罪经寿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以(2013)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至2015年1月18日止,2013年6月11日在长治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4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靠近政府,认罪悔罪。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过监区民警的悉心关怀和帮助教育,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深刻剖析了自己过去的言行,深挖犯罪根源,从源头上认识到自己过去的行为触犯了国法,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也给家庭造成伤害,正是由于该犯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日常改造中多次找干警谈话并写思想汇报,汇报思想状况和改造心的,表达出了强烈的认罪悔罪意识,表示要痛改前非、洗心革面,不断矫正恶习,重新做人,累计积分达61.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该犯在劳动改造中,刻苦学习,努力钻研,熟练掌握缝纫机操作技能,熟知工艺标准和质量要求,精缝细制,不断提高上产效率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7分、技术95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从严要求自己,以规范为准则,并熟记于心,而且付诸于行动中,注重规范养成,并严格落实,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整顿活动,讲究文明礼貌,争做文明犯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1次。

综上所述,罪犯罗永胜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永胜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89号

罪犯刘英侠,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因强奸罪被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以(2010)临刑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6日至 2016年5月5日止。于2010年7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2月1日,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5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92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在生产中不但完成了自己的生产任务,并且教授他人干活的技巧。该犯出勤率达95%以上。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9分,技术9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6月和2014年3月、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

综上所述,罪犯刘英侠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英侠予以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90号

罪犯安刚领,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因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以(2010)代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至 2016年3月30日止。于2011年3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6月1日,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3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92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在生产中不但完成了自己的生产任务,并且教授他人干活的技巧。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5分,语文96分,数学87分,技术9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2次。2014年4月获得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安刚领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刚领予以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91号

罪犯李建林,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因盗窃罪被山西省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以(2011)万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9日至 2016年2月8日止。于2011年3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248.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在生产中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6分,语文90分,数学87分,技术9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4月、2013年1月、2013年2月、2013年10月、2014年5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6次。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林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林予以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92 号

罪犯袁明泽,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因盗窃罪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以(2011)陵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3日至 2016年4月2日止。于2011年5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生产组长,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259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担任生产组长,能够合理安排工序,配合干部完成好任务。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4分,技术9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2月、2012年9月、2012年10月、2013年6月、2014年3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6次。

综上所述,罪犯袁明泽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明泽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93号

罪犯张小卡,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夏县,因盗窃罪被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以(2011)运中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至 2016年4月16日止。于2011年5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8月1日,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案工工种,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110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案工工种,能够按时完成任务,并且超额完成了生产指标。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79分,语文92分,数学88分,技术9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1月、2014年1月(2013年度监狱积极分子)和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获得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卡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卡予以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94号

罪犯吕瑞凯,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因合同诈骗罪被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0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至 2015年10月12日止。于2011年5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228.6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6分,技术9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4月、2013年2月、2013年12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吕瑞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瑞凯予以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95号

罪犯彭战水,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太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至 2019年10月13日止。于2011年10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案工工种,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272.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案工工种,不怕苦、不怕累,用自己娴熟的技术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6分,技术9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8月、2013年1月、2013年1月(2012年度监狱积极分子)、2013年5月、2014年2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6次。

综上所述,罪犯彭战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战水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96号

罪犯贾建陶,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乡宁县,因盗窃罪被山西省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以(2011)尧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7000元(已交7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至 2015年12月28日止。于2011年11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205.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超额完成了生产指标。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79分,技术9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8月、2013年1月(2012年度监狱积极分子)、2013年4月、2013年6月和2014年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5次。

综上所述,罪犯贾建陶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建陶予以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97号

罪犯王红亮,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因故意杀人罪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2010)晋刑二终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2月6日至 2019年12月5日止。于2011年12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204.7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担任机工工种,在操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去操作,并且完成了生产任务。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6分,技术8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9月、2013年1月(2012年度监狱积极分子)、2013年5月、2013年6月、2014年1月(2013年度监狱积极分子)、2014年3月和2014年6共获得监狱表扬7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红亮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红亮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98号

罪犯鄂新刚,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因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以(2011)尖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19日至 2015年8月18日止。于2011年12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案工工种,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194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案工工种,能够按时完成任务,并且超额完成了生产指标。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4分,技术9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11月、2013年9月和2014年5月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鄂新刚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鄂新刚予以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99号

罪犯卫华兵,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并刑终字第42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至 2022年2月5日止。于2012年3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检验员,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203.8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检验员,在检验过程中,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去检验,没有出现批量返修,按时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4分,语文93分,数学85分,技术9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11月、2013年6月、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3年度监狱积极分子)、2014年3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6次。

综上所述,罪犯卫华兵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卫华兵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00号

罪犯王宏菲,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因盗窃罪被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以(2012)太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至2015年8月29日止。于2012年4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176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能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去操作,并完成任务。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1分,语文94分,数学86分,技术9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2月、2013年11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宏菲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宏菲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01号

罪犯侯家起,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因盗窃罪被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晋中中法刑终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6日止。于2012年6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163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平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并帮助他人干一些力所能及的活。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4分,技术9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4月、2014年1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侯家起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家起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02号

罪犯刘君祥,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丘县,因盗窃罪被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以(2012)灵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止。于2012年7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140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在生产中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并且超额完成了生产指标。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5分,语文80分,数学81分,技术85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7月、2014年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2次。2014年4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刘君祥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君祥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03号

罪犯郭阳阳,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县,因盗窃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以(2012)尧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至2015年8月25日止。于2012年8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127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在生产中能够完成劳动任务并积极帮助他人完成任务。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4分,技术9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3年度监狱积极分子)和2014年4月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2014年6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郭阳阳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阳阳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04号

罪犯刚利民,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安阳县,因盗窃罪被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以(2012)运中刑初二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29日止。于2012年8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检验员,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151.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检验员,能够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去检验,按时完成了生产任务。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8分,技术9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6月、2014年1月(2013年度监狱积极分子)、2014年3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刚利民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刚利民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05号

罪犯韩志勇,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因敲诈勒索罪被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以(2012)临刑终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3日止。于2012年9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122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能够按时完成任务,并且超额完成了生产指标。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8分,技术9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6月、2014年1月(2013年度监狱积极分子)和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韩志勇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志勇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06号

罪犯张国娃,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夏县,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闻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5日止。于2012年10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121.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在操作中能够严格按照工艺要求操作,没有出现过批量返修,并且超额完成了生产指标。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7分,技术9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0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2次。2014年4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娃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娃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07号

罪犯赵春春,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因盗窃罪被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以(2012)临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5日至2015年2月4日止。于2013年5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86.9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并且超额完成了生产指标。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5分,技术9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1次。2014年6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赵春春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春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08号

罪犯钱建文,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以(2012)迎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1日至2015年5月10日止。于2012年9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案工工种,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105.2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案工工种,能够按时完成任务,并且超额完成了生产指标。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2分,语文95分,数学87分,技术9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8月和2014年1月(2013年度监狱积极分子)、共获得监狱表扬2次。2014年4月、2014年6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钱建文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建文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09号

罪犯李小荣,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静乐县,因诈骗罪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杏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止。于2014年4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223.2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能够按时完成任务,并且超额完成了生产指标。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77分,技术93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8月、2013年2月(2012年度监狱积极分子)、2013年5月、2013年9月和2013年1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5次。

综上所述,罪犯李小荣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荣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10号

罪犯胡万华,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善县,因盗窃罪被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以(2010)长刑终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至 2016年1月6日止。于2010年7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237.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在生产劳动中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超额完成了生产指标。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9分,技术9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 奖励情况:该犯于2011年8月、2012年1月(2011年度监狱积极分子)、2012年7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6次。

  综合上所述,罪犯胡万华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万华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11号

罪犯夏明友,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因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3)尧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至2014年12月16日止。于2013年6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66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去操作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4分,技术9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1次。

综上所述,罪犯夏明友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明友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12号

罪犯刘继亮,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因诈骗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以(2012)万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14年12月27日止。于2014年4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案工工种,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109.1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案工工种,能够按时完成任务,并且超额完成了生产指标。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2分,语文95分,数学87分,技术9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1次。2014年6月和2014年6月共获得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刘继亮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继亮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13号

罪犯郑乾,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平遥县,因强奸罪经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以(2011)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 2011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18日止。于2012年4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减刑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服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民警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混折积分达253.2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我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从事裁剪工种,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厂家要求去认真进行裁剪,保证裁片保质保量地供应,杜绝裁片出现错误。2014年1-6月份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利用工余时间补习文化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2013年度期终考试中,思想88分,技术90分,语文80分,数学9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月、2013年12月、2014年7月获监狱表扬3次,于2014年5月、2014年8月、2014年8月获监狱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郑乾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乾减刑十一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郑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14号

罪犯薛玉祥,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因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以(2012)小店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五十万元,刑期自 2011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止。于2012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减刑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服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民警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混折积分达240.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我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从事包装工种,在服装的包装过程中,认真细致,一丝不苟,能够严格按照厂家要求去认真包装,把好产品质量的最后一关,杜绝包装过程中出现错误。2014年1-6月份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利用工余时间补习文化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2013年度期终考试中,思想91分,技术90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4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5月,2014年8月,2014年8月获监狱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薛玉祥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玉祥减刑 一年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薛玉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15号

罪犯陈建滨,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以(2011)万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8000元(已缴纳),刑期自 2010年 8月20日至2016年 8月19日止。于2011年7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1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减刑间隔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减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尽职尽责地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任务,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关心集体,尊重民警,团结同犯,举止文明。该犯累计混折积分达163.9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我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从事烹饪工种,平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刻苦钻研烹饪技术,在罪犯饮食的加工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炊事员操作规程,做到饭菜卫生可口。2014年1-6月份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利用工余时间补习文化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2013年度期终考试中,思想88分,技术8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8月、2014年7月获监狱表扬2次,2014年8月、2014年8月获监狱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陈建滨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间隔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滨减刑 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16号

罪犯李三元,男,194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临县,因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经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以(2010)吕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 2009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止。于2011年12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减刑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服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尽职尽责地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任务,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关心集体,尊重民警,团结同犯,举止文明。该犯累计混折积分达195.3分。

二、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我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从事辅助工种,能够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不怕苦,不怕累,积极主动地去进行辅助生产劳动,保证生产任务的按时完成。2014年1-6月份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利用工余时间补习文化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2013年度期终考试中,思想88分,技术89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2月、2014年2月、2014年4月获监狱表扬3次。

综上所述,罪犯李三元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三元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李三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17号

罪犯许卫东,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因绑架罪经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以(2009)汾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壹万伍仟元,刑期自 2009年 2月28日至2017年 2月27日止。于2011年7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1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减刑间隔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服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尽职尽责地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任务,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关心集体,尊重民警,团结同犯,举止文明。该犯累计混折积分达241.4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我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从事裁剪工种,在裁剪画皮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画皮任务。2014年1-6月份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利用工余时间补习文化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2013年度期终考试中,思想90分,技术8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1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5月、2014年8月、2014年8月获监狱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许卫东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间隔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卫东减刑 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许卫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18 号

罪犯何宇杰,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川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 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附带民事赔偿54147.19元。于2012年2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减刑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服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尽职尽责地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任务,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关心集体,尊重民警,团结同犯,举止文明。该犯累计混折积分达241.1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我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从事裁剪工种,在发料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劳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发料任务。2014年1-6月份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利用工余时间补习文化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2013年度期终考试中,思想90分,技术9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12月、2013年9月、2014年7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5月、2014年8月、2014年8月获监狱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何宇杰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宇杰减刑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何宇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19号

罪犯化泽辉,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因故意伤害罪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8日以(2012)迎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 2011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于2012年7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减刑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服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尽职尽责地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任务,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关心集体,尊重民警,团结同犯,举止文明。该犯累计混折积分达301.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我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从事裁剪工种,在裁剪铺布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劳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铺布任务。2014年1-6月份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利用工余时间补习文化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2013年度期终考试中,思想94分,技术97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6月、2014年1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7月获监狱表扬5次。

综上所述,罪犯化泽辉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化泽辉减刑一年三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化泽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20号

罪犯范吉文,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祁县,因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经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以(2012)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11年7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于2012年9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减刑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服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尽职尽责地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任务,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关心集体,尊重民警,团结同犯,举止文明。该犯累计混折积分达233.7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我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从事烹饪工种,平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刻苦钻研烹饪技术,在罪犯饮食的加工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炊事员操作规程,做到饭菜卫生可口。2014年1-6月份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利用工余时间补习文化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2013年度期终考试中,思想88分,技术96分,语文86分,数学9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8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7月、2014年8月获监狱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范吉文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吉文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范吉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21号

罪犯王栋,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因强迫卖淫罪、强奸罪经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4日以(2012)吕刑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千元整,刑期自 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于2012年9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减刑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服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尽职尽责地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任务,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关心集体,尊重民警,团结同犯,举止文明。该犯累计混折积分达261.2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我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从事烹饪工种,平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刻苦钻研烹饪技术,在罪犯饮食的加工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炊事员操作规程,做到饭菜卫生可口。2014年1-6月份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利用工余时间补习文化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2013年度期终考试中,思想93分,技术90分,语文89分,数学9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7月、2014年2月、2014年5月、2014年8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4年7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栋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栋减刑 十一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王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22号

罪犯罗鹏飞,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因抢夺罪、盗窃罪经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以(2012)平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罚金34000元(已缴纳13000元),刑期自 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于2013年1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减刑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服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尽职尽责地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任务,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关心集体,尊重民警,团结同犯,举止文明。该犯累计混折积分达245.4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我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从事包装工种,在服装的包装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厂家要求去认真包装,把好产品质量的最后一关,杜绝包装过程中出现错误。2014年1-6月份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利用工余时间补习文化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2013年度期终考试中,思想89分,技术9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2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5月、2014年8月、2014年8月获监狱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罗鹏飞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鹏飞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罗鹏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23号

罪犯张永刚,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临汾市尧都区,因挪用资金罪经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以(2011)浮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 2010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于2011年10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减刑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服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尽职尽责地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任务,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关心集体,尊重民警,团结同犯,举止文明。该犯累计混折积分达369.2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我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从事烹饪工种,平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刻苦钻研烹饪技术,在罪犯饮食的加工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炊事员操作规程,做到饭菜卫生可口。2014年1-6月份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利用工余时间补习文化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2013年度期终考试中,思想93分,技术94分,语文92分,数学9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10月、2013年2月、2013年4月、2013年5月、2014年1月、2014年8月获监狱表扬6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刚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刚减刑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张永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15号

罪犯邵松,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运城市盐湖区,因强奸罪经山西省运城字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以(2012)运盐刑初第5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刑期自 2012年7月13日至2014年12月12日止。于2013年6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减刑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服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民警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混折积分达82.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我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从事裁剪工种,在裁剪铺布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劳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铺布任务。。2014年1-6月份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利用工余时间补习文化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2013年度期终考试中,思想91分,技术92分,语文数学9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4月获监狱表扬1次,2014年8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邵松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松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邵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25号

罪犯张培如,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忻州市忻府区,因绑架罪经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以(2010)孝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 2010年 7月19日至2016年 7月18日止。于2011年3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1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7月18日止。

该犯在减刑间隔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减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尽职尽责地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任务,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关心集体,尊重民警,团结同犯,举止文明。该犯累计混折积分达146.9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我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从事烹饪工种,平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刻苦钻研烹饪技术,在罪犯饮食的加工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炊事员操作规程,做到饭菜卫生可口。2014年1-6月份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利用工余时间补习文化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2013年度期终考试中,思想82分,技术86分,语文90分,数学95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8月、2014年7月获监狱表扬2次,2014年8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培如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间隔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培如减刑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张培如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26号

罪犯王建全,男, 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因抢劫罪经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以(2010)汾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加罚金6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至2016年9月24日止,2012年12月1日裁定减刑10个月,刑期止日变更为2015年11月24日,于2010年6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减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多次向干部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76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做到生产技术能手。该犯是协助车间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平日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6分,技术8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于2013年5月、2013年12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2014年5月、6月共获得监狱嘉奖3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全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全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王建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27号

   罪犯张祥,男, 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寨县,因强奸、抢劫罪经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五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附加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止,于2011年3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累计积分达287.2分。

二、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6分,技术8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3月、12月、2013年7月、9月、2014年2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2014年5、6月获得监狱嘉奖三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祥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祥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张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28号

罪犯胡小兵,男, 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南县,因盗窃罪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以(2011)运中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加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止,2013年4月1日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止日变更为2015年9月12日。于2011年5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累计积分达113.4分。

二、劳动改造中勤于钻研技术,是生产线上的技术骨干,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联系自己的改造实际,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劳动改造中,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5分,技术88分,语文98分,数学7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于2013年9月、2014年1月、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6月获得监狱嘉奖三次。

综上所述,罪犯胡小兵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小兵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胡小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29号

罪犯刘礼秀,男, 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因盗窃罪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9个月,附加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4日至2019年4月3日止,于2011年8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累计积分达220.5分。

二、劳动改造中勤于钻研技术,是生产线上的技术骨干,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联系自己的改造实际,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劳动改造中,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3分,技术8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于2012年8月、2013年5月、2014年1月、4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2014年6月获得监狱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刘礼秀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礼秀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30号

罪犯薛景峰,男, 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乡宁县人,因强迫卖淫罪经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以(2011)乡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16年4月13日止。于2011年1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累计积分达206.2分。

二、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83分,技术90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11月、2013年5月、6月,2014年1月(两次)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2014年6月获得监狱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薛景峰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景峰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31号

罪犯刘航,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抢劫罪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以(2011)迎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至2021年9月18日止。于2012年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减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51.8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担任检验,能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兢兢业业,把好产品质量关,保证及时交货。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79分,技术7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10月、2013年1月、7月、2014年1月、4月、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六次。

综上所述,罪犯刘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航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32号

罪犯王永建,男, 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诈骗罪经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以(2011)杏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附加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止。于2012年1月 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连续获得平遥监狱2012年、2013年度积极份子,并获得省级积极份子,有立功表现。该犯累计积分达192.2分。

二、劳动改造中勤于钻研技术,是生产线上的技术骨干,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联系自己的改造实际,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劳动改造中,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4分,技术8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10月、12月、2013年1月、5月、2014年1月、4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六次。2014年5月、6月获得监狱嘉奖三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建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建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 )平监减建字第333号

罪犯李永华,男, 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应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以(2011)矿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至2015年11月12日止。于2012年6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累计积分达155.2分。

二、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1分,技术8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7月、2014年1月、2月、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2014年6月获得监狱嘉奖二次。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华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华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34号

罪犯王腾发,男, 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因抢劫罪经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2)汾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加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18日止。于2012年6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累计积分达171.2分。

二、劳动改造中勤于钻研技术,是生产线上的技术骨干。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6分,技术7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2月、10月、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5月、6月获得监狱嘉奖三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腾发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腾发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35号

罪犯高健,男, 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鸡西市,因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以(2012)临刑终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至2017年8月5日止,于2012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43.7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劳动改造中勤于钻研技术,是生产线上的技术骨干,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77分,技术84分。             

四、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平遥监狱服刑人员一日改造文明礼貌规范》,做到熟记熟背,学习结合,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了和谐处事,礼貌待人。达到了同犯的好评,受到民警的多次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6月、2014年1月、4月、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

综上所述,罪犯高健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36号

罪犯高智鹏,男, 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县,因强奸、抢劫罪经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河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加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止,于2011年1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42.7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劳动改造中勤于钻研技术,是生产线上的技术骨干,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78分,技术84分。

四、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平遥监狱服刑人员一日改造文明礼貌规范》,做到熟记熟背,学习结合,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心,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了和谐处事,礼貌待人。达到了同犯的好评,受到民警的多次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8月、2014年1月、4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5月、6月获得监狱嘉奖三次。

综上所述,罪犯高智鹏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智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37号

罪犯王培双,男, 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因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经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以(2011)平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附加罚金69166元,刑期自2011年5月31日至2015年8月30日止。于2012年8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特别是担任生活小组长以来,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31.3分。

二、劳动改造中勤于钻研技术,是生产线上的技术骨干。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5分,技术8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0月、2014年1月、5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6月获得监狱嘉奖二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培双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培双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38号

罪犯孟庆图,男, 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因故意伤害罪经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以(2011)汾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止。于2012年9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累计积分达143.1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在文艺方面表现突出,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期中统考中,思想86分,技术8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7月、2014年1月、4月、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2014年6月获得监狱嘉奖一次。

综上所述,罪犯孟庆图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庆图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39号

罪犯潘红民,男, 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因盗窃罪经太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以(2012)太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3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特别是担任生活小组长以来,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该犯累计积分达76.2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70分,技术8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于2014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6月获得监狱嘉奖一个。

综上所述,罪犯潘红民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红民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40号

罪犯侯小安,男, 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敲诈勒索罪阳曲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以(2012)阳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11个月,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累计积分达121.2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6分,技术90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9月、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两次。2014年5月获得监狱嘉奖一次。

综上所述,罪犯侯小安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小安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41号

罪犯杨鹏,男, 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台县,因抢劫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丰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附加罚金65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累计积分达129.7分。

二、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1分,技术8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0月、2014年1月4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于2014年5月、6月获得监狱嘉奖三次。

综上所述,罪犯杨鹏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42号

罪犯伊敏江•阿卜杜热伊木,男, 1986年2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因盗窃、抢劫罪罪经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以(2012)侯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加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1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累计积分达151.2分。

二、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88分,扫盲72分,技术7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于2013年7月、2014年4月、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于2014年5月、6月获得监狱嘉奖三次。

综上所述,罪犯伊敏江•阿卜杜热伊木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伊敏江•阿卜杜热伊木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43号

罪犯乔浩,男, 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因抢劫罪经太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以(2012)太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止。于2012年10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累计积分达101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能做好生活卫生的协助工作。该犯是平日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除生产外还做生活卫生方面的协助工作。不论生产还是生活卫生协助工作都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81分,技术87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于2013年10月、2014年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两次,2014年5月、6月共获得监狱嘉奖三次。

综上所述,罪犯乔浩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乔浩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44号

罪犯张户旺,男, 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因抢劫罪、盗窃罪经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以(2012)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止。于2013年1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特别是担任生活小组长以来,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该犯累计积分达121.7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0分,技术87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1月、2014年1月、6月(两次)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户旺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张户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45号

罪犯梁中豪,男, 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因诈骗罪经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以(2012)平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至2015年7月30日止。于2013年3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累计积分达105.4分。

二、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1分,技术8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1月、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两次,2014年6月获得监狱嘉奖一次。

综上所述,罪犯梁中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中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46号

罪犯米俊鹏,男, 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因抢劫罪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2)晋源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止。于2013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累计积分达89.7分.

二、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83分,技术8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4月、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两次。

综上所述,罪犯米俊鹏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米俊鹏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47号

罪犯强建珍,男, 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古交市,因盗窃罪经古交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以(2012)古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止。于2013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特别是担任生活小组长以来,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该犯累计积分达91.2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87分,技术8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于2014年2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6月获得监狱嘉奖两次。

综上所述,罪犯强建珍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强建珍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48号

罪犯张尔丁,男, 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盂县,因盗窃罪经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以(2012)盂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19日止。于2012年9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特别是担任生活小组长以来,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该犯累计积分达128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6分,技术97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于2013年9月、2014年5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两次。2014年6月获得监狱嘉奖一个。

综上所述,罪犯张尔丁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尔丁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49号

罪犯张卫华,男, 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市,因盗窃罪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以(2011)小店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于2012年3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特别是担任生活小组长以来,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该犯累计积分达218.8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6分,技术86分,语文88,数学70。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于2013年1月、8月、10月,2014年1月、2月、6月获得监狱表扬六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卫华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卫华予以减刑一年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50号

罪犯张青全,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灵石县段纯镇派出所,因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以(2010)晋中中法刑终字第00155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于 2010年11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8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0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被分配到监狱食堂服刑改造,能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该犯努力学习烹饪技术,把每天的劳动改造当作增长技能的大课堂,坚持利用一切工余时间研究南北菜系,并获得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200.4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劳动态度好,能服从分配,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上半年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2013年度监狱统考中,思想95分,技术9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4年4月、2014年6月共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青全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青全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张青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51号

罪犯何思奎,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盐津县兴隆乡派出所,因盗窃罪被左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以( 2011)左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于 2011年5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能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能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175.9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劳动态度好,能服从分配,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2013年度监狱统考中,思想91分,技术93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8月、2012年12月、2013年2月、2013年4月、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5次,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何思奎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思奎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何思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53号

罪犯贾申丑,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祁县西六支乡派出所,因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以( 2011)祁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于 2014年4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143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劳动态度好,能服从分配,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2013年度监狱统考中,思想94分,技术8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月、2014年3月共获监狱表扬2次,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贾申丑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申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贾申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54号

罪犯刘立,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龙县派出所,因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年12月5日以(2012)并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于 2014年4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79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劳动态度好,能服从分配,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2013年度监狱统考中,思想98分,技术9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3月共获监狱表扬1次, 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刘立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立减刑四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刘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55号

罪犯尹有全,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岚县上明乡派出所,因抢劫罪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以( 2011)岚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于 2014年4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167.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劳动态度好,能服从分配,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2013年度监狱统考中,思想98分,技术9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4月、2014年1月、2014年3月、2014年6月共获监狱表扬4次,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尹有全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有全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尹有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56号

罪犯袁军军,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大同市高山镇派出所,因故意伤害罪被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以( 2012)南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于 2014年4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89.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劳动态度好,能服从分配,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2013年度监狱统考中,思想96分,技术99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2月共获监狱表扬1次,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袁军军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军军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袁军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357号

罪犯康富强,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派出所,因抢劫、抢夺罪被太原市阳曲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 2012)阳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于 2014年4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被分配到监狱食堂服刑改造,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烹饪技术,把每天的劳动改造当作增长技能的大课堂,坚持利用一切工余时间研究南北菜系。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152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劳动态度好,能服从分配,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2013年度监狱统考中,思想98分,技术9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6月、2014年1月、2014年2月共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康富强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富强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康富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58号

罪犯崔宝银,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介休市绵山南街派出所,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以( 2010)晋中中法刑终字第2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于 2014年4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229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劳动态度好,能服从分配,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2013年度监狱统考中,思想98分,技术9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3月、2012年11月、2013年2月、2013年9月、2014年6月共获监狱表扬5次,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崔宝银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宝银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59号

罪犯侯凯凯,男,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左云县张家乡派出所,因故意伤害罪被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 2012)同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民事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于 2014年4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119.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劳动态度好,能服从分配,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2013年度监狱统考中,思想93分,技术9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9月、2014年6月共获监狱表扬2次,2014年6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侯凯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凯凯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侯凯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60号

罪犯罗飞龙,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盐津县兴隆乡派出所,因盗窃罪经山西省左权县         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以(2011)左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6日止,于 2011年 5 月 19 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我次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医务所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 224分,名列医务所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服刑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劳动态度好,能服从分配,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上半年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监狱统考中,思想96分,技术9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5月、2013年1月、2013年2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5次、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罗飞龙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飞龙予以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罗飞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61号

罪犯唐殿国,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 辽宁省本溪市,因盗窃罪经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以( 2011)万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21日至 2016年3月7日止,于2011年3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

该犯在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服刑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192分。

二、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安排,能够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并能主动帮助老病残犯,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上半年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2014年度平遥监狱期中考试中,思想86分,技术91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2012年8月、2013年1月、2013年2月、2013年4月、2014年5月共获监狱表扬5次、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唐殿国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殿国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唐殿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362号

罪犯陈鹏飞,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派出所,因合同诈骗罪经太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以(2011)太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7日至2016年1月26日止,于2011年5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我次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医务所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107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服刑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劳动态度好,能服从分配,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上半年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监狱统考中,思想 94分,技术90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2月、 2014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2次。

综上所述,罪犯陈鹏飞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鹏飞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陈鹏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本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1月1日。如在公示期间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来信请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354-3129513。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乔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