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公示
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山西省平遥监狱二O一四年度第二批对罪犯刘威华等47人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公示如下: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172号
罪犯刘威华,别名:伟伟,男,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桥东街面粉一厂四宿舍五号楼,因挪用公款罪经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了(2011)清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止,于2012年3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82.1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89分,技术8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违纪扣分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12月,2013年8月、9月,2014年3月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刘威华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威华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173号
罪犯翟海生,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三都乡韩家沟村,因抢劫罪经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了(2010)交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13日至2016年2月12日止,于2010年8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8月1日减刑九个月,刑期止2015年5月12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3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8分,技术8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2月、12月、12月获监狱表扬3次。
综上所述,罪犯翟海生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翟海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174号
罪犯杜开意,别名:杜伟,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山阳县法官乡两岔口村杜家坡组,因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经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了(2012)侯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止,于2012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24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6分,技术7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6月,2014年1月、2月、3月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杜开意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开意减刑一年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175号
罪犯杨凯,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城县西营镇大营村一区237号,因抢劫罪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1)尖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整,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止,于2012年9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39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6分,技术7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违纪扣分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5月,2014年1月,1月,3月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杨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凯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176号
罪犯纪清绪,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堤村乡安定村,因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经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了(2012)洪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至2015年5月26日止,于2012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34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7分,技术6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违纪扣分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4月、2014年1月、1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3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纪清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纪清绪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177号
罪犯张长春,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日兴镇犀角村六组45号。因盗窃罪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了(2012)小店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能正确面对改造生活,因离家较远经常和干部谈话,主要是个人的改造情况,以及未来的设想。且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96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1分,技术78分,语文84分,数学9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违纪扣分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8月获监狱表扬1次,2014年3月、3月获监狱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长春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长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178号
罪犯薛荣,别名:薛云飞,男, 199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薛村镇焉哉村,因抢劫罪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了(2012)晋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一直能够正确面对改造生活,在日常改造积极和干部沟通,对在日常改造中出现的问题,能及时予以解决,并汇报,有很强的认罪悔罪意识,从行为上约束自己,把改造作为真正的学习机会,多看、多问、多学。确实在改造中学到做人的道理,改造效果良好。再者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138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91分,技术7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6月、2014年1月、1月、1月获得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薛荣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荣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179号
罪犯张涛,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向阳四委9组,因故意伤害罪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了(2012)迎刑初字第95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附带民事赔偿40209.17元整,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至2014年9月11日止,于2013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下队以来,能积极参加改造,认真面对改造生活,从深层次上认识自己的罪行,经常与干部沟通,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入监以来该犯累计积分达65.9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钻研劳动技能,是监区的劳动骨干。该犯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能坚持节约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入监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专心,在近期的统考中,思想65分,技术7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服刑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2月获监狱表扬1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涛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涛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80号
罪犯程玉龙,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下堡镇昔颉堡村,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以(2010)孝刑初字第348.34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于2011年3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210.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99%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87分、技术8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3月、2012年11月、2012年12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
综上所述,罪犯程玉龙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玉龙提请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0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程玉龙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81号
罪犯高牛虎,男, 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盂县仙人乡庄只村,因敲诈勒索、诈骗罪经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以(2011)盂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于 2011年5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 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累计积分达220.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末统考中,思想81分,技术8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5月、2012年12月,2013年1月,2013年5月、2013年9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2014年3月共获得监狱嘉奖两次。
综上所述,罪犯高牛虎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牛虎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高牛虎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82号
罪犯郭牛斌,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范村镇南畔村,因抢劫罪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以(2011)小店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4个月,附加罚金8000元,刑期自 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于2011年10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特别是担任生活小组长以来,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192分,在监区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二、积极参加劳动,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学习上刻苦钻研、不耻下问。在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本学期考试中,思想89分,技术66分。
四、遵规守纪,积极改造。该犯在坚持认真学习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做到熟背熟记,用规范约束自己,努力矫正自己,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了和谐处事,礼貌待人。达到了同犯的好评,受到民警的多次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分别于2012年8月、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2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
综上所述,罪犯郭牛斌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牛斌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郭牛斌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83号
罪犯杨学忠,男, 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北汪村乡南汪村,因故意伤害罪经太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以(2011)太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于2011年12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205.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2分,技术90分,语文95分,数学77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11月、2013年4月、 2013年12月、2014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四次,2014年3月获得监狱嘉奖两次。
综上所述,罪犯杨学忠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忠提请 一年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杨学忠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84号
罪犯魏财,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石横镇新华村,因盗窃、抢夺罪经昔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以(2011)昔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附加罚金72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于2012年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该犯入监以来,通过干部教育和学习法律法规,能够积极转化,适应环境,平稳心态,积极改造,不断强化自己的悔罪意识,积极靠近政府。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该犯累计积分达171.8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学习上刻苦钻研、不耻下问、成绩优秀。在本学期考试中,思想91分,技术80分、语文88分、数学7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10月、2013年1月、 2013年8月、2014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2014年3月共获得监狱嘉奖一次。
六、综上所述,罪犯魏 财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 财提请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魏 财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85号
罪犯贾国红,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忻州市忻府区董村镇游邀村3组478号,因抢劫罪经定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定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 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于2012年7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 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36.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从未发生过安全和质量事故,并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积极帮助和指导同犯,成为监区的技术标兵。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6分,技术87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5月、2014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两次,2014年3月获得监狱嘉奖两次。
综上所述,罪犯贾国红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国红提请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贾国红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86号
罪犯郭俊兵,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保德县窑东关镇徐家湾村,因贩卖毒品罪经保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以(2012)保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于2012年7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16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0分,技术80分、语文95分、数学76分。
四、遵规守纪,积极改造。该犯在坚持认真学习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做到熟背熟记,用规范约束自己,努力矫正自己,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特别在文明礼貌、生活卫生等方面,接受了很好的养成教育,成为监区的改造积极分子。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8月、2014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两次。
综上所述,罪犯郭俊兵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俊兵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郭俊兵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87号
罪犯金子杰,男, 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红花镇红花行政村,因故意伤害罪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以(2012)运盐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于2012年9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22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89分,技术90分,语文90分,数学7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共获得监狱嘉奖两次。
综上所述,罪犯金子杰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子杰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金子杰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88号
罪犯谢新立,男, 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新绛县古交镇翠岭村,因盗掘古墓葬罪经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8日以(2011)新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于2012年9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26.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86分,技术70分、数学99分、扫盲99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3月、2014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四次。
综上所述,罪犯谢新立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新立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谢新立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89号
罪犯任保忠,男, 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上兰镇上兰村,因贩卖毒品罪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以(2012)小店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2013年4月裁定减刑5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5日止。于2013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73.4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认真学习劳动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能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劳动技能,提高生产效率。该犯出勤率达100% 。
二、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88分,技术82分、语文90分、数学78分。
四、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平遥监狱服刑人员一日改造文明礼貌规范》,做到熟记熟背,学习结合,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行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在改造生活中,自觉运用规范矫正自己的行为恶习,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了和谐处事,礼貌待人。达到了同犯的好评,受到民警的多次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2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共获得监狱嘉奖一次。
综上所述,罪犯任保忠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保忠提请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任保忠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90号
罪犯段三苟,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盂县牛村镇窑峪村,因诈骗罪经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以(2011)盂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18日止,于2011年5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减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积极改造,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77.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带病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精心工作。该犯勤学习,不托工,不找借口,踏实肯干本年度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8分、语文95、数学76、技术8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惹事,不欺人,没有评价性言论, 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4月、2012年10月、2012年12月、2013年1月、2014年3月获监狱表扬5次,2014年3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段三苟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三苟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91号
罪犯李荣亮,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吉县文城乡午生村一队046号,因盗窃罪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尧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止,于2011年1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减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积极改造,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77.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带病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精心工作。该犯勤学习,不托工,不找借口,踏实肯干本年度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4分、技术7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惹事,不欺人,没有评价性言论, 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9月、2012年12月、2013年2月、2014年4月、2014年3月获监狱表扬5次,2014年3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李荣亮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亮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92号
罪犯常青峰,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风陵渡镇田上村供销新巷40号,因寻衅滋事罪经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芮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1日至2015年4月25日止,于2011年1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罪恶,虽然曾受到监狱记过处分,但该犯很快能够深刻认识犯罪根源,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积极改造,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184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能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不怕苦、不怕脏,精心工作。该犯勤学习,不托工,不找借口,踏实肯干本年度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2分、技术75分。
四、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惹事,不欺人,没有评价性言论, 注意自身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惩情况:2012年9月、2013年7月、2014年3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3月获监狱嘉奖2次。2012年12月监狱记过一次。
综上所述,罪犯常青峰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常青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93号
罪犯张腾,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南二巷6号2楼2单元501号,因强奸罪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以(2012)迎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5年4月12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积极靠近政府。该犯投入改造以来,多次主动找干部谈话,并经常写出思想汇报,向干部汇报思想状况和改造心得,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根源,决心从源头上改造自己,弃恶向善,改邪归正,彻底抛弃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恶习,对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深感内疚,并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报政府的关怀,立志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为家庭尽一份责任,该犯累计积分达81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用辛勤的汗水冲刷自己好逸恶劳的不良思想观念,在缝纫机工的岗位上踏实肯干,精心操作,勤奋努力、任劳任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且该犯出勤率达 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职业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0分、语文93分、数学93分,技术88分。
四、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从严要求自己,以规范为准则,并熟记于心,而且付诸于行动中,注重规范养成,并严格落实,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整顿活动,讲究文明礼貌,争做文明犯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2月、2013年12月获监狱表扬2次,2014年3月获监狱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腾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94号
罪犯朱金发,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西兴三巷,因盗窃罪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运盐刑初字第2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11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自下队以来,有较强的身份意识,能够很好地投入到改造生活中,不间断地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与监区干部汇报思想时,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注集体荣辱,且累计积分达120.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能踏踏实实干工作,积极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工序,确保整体的生产进度,另外该犯在出勤方面也达到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3、技术82。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自身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2013年8月、2014年3月获监狱表扬2次,,214年3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朱金发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金发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95号
罪犯刘旭峰,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台县阳白乡上金山村新春大街东11巷4号,因盗窃罪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以(2011)小店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至2014年10月22日止,于2013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在服刑改造中,经过监区民警的悉心教育逐步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触犯了法律,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反思自己从前所犯的错误,并写出思想汇报,具有强烈的认罪悔罪意识,表达出自己弃恶向善,痛改前非,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正是由于该犯的端正态度,该在改造中积极主动表现突出,累计积分达70.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该犯在改造中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刻苦钻研,不断提高缝纫机操作水平,熟练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不偷懒,不装病,用汗水洗涮罪恶,用双手创造明天,且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6分、语文92分、数学69分、技术80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仅牢记于心而且付诸行动,主动落实,从无违规违纪现象,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1月获监狱表扬1次,2014年3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刘旭峰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旭峰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96号
罪犯王元贵,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因盗窃罪经寿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寿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于2012年3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该犯在改造中,经过民警的悉心教育,逐步树立了正确的改造态度,提高了思想认识,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从源头上认识到了自己过去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严重危害了社会,也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多次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表示要认清错误,痛改前非,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表现出强烈的认罪悔罪意识,正是由于该犯的正确改造态度和悔罪意识,在改造中积极主动使累计积分达 147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该犯在劳动中熟练掌握机工操作技能,熟知工艺标准和要求,在案工的功能工作岗位上踏实肯干,吃苦耐劳,任劳任怨,保质保量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6分、技术89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自身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3月、2013年12月、2013年12月、2014年3月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元贵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元贵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97号
罪犯赵建文,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南庄镇麻家堡村,因抢劫罪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以(2011)迎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止,于2012年9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靠近政府,认罪悔罪。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过监区民警的悉心关怀和帮助教育,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深刻剖析了自己过去的言行,深挖犯罪根源,从源头上认识到自己过去的行为触犯了国法,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也给家庭造成伤害,正是由于该犯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日常改造中多次找干警谈话并写思想汇报,汇报思想状况和改造心的,表达出了强烈的认罪悔罪意识,表示要痛改前非、洗心革面,不断矫正恶习,重新做人,累计积分达125.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该犯在劳动改造中,刻苦学习,努力钻研,熟练掌握缝纫机操作技能,熟知工艺标准和质量要求,精缝细制,不断提高上产效率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7分、语文95分、数学80分,技术84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自身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3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4年3月获监狱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赵建文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建文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98号
罪犯杨浩,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前进街老府堡坡下,因故意伤害罪经霍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以(2010)霍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1日止,于2012年6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靠近政府,认罪悔罪。该犯在改造中,经过民警的耐心教育和悉心帮助,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不仅给他人财产和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还给家庭造成了伤害,从而在改造中树立的正确的态度,积极向政府靠拢,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状况和改造中的心得体会,不断矫治恶习,表现出强烈的内疚感和认罪悔罪意识,正是由于在思想上提高了认识,该犯在改造中积极主动,累计积分达255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该犯在劳动中,决心用汗水洗涮罪恶,刻苦钻研案工操作技能,熟悉工艺标准和质量要求,在案工的工作岗位上积极主动,踏实肯干,任劳任怨,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日常的改造中能发挥自己的特长,出版报,绘画,在改造中表现突出,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8分、技术90。
四、调入我监区以来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自身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惩情况:该犯于2011年10月、2012年6月、2013年4月、2013年10月、2013年11月、2013年12月获监狱表扬6次,2014年3月获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杨浩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浩减刑一年七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199号
罪犯任计兵,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高家村镇黑峪口村,因抢劫罪经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止,于2012年3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靠近政府,认罪悔罪。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过监区民警的悉心关怀和帮助教育,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深刻剖析了自己过去的言行,深挖犯罪根源,从源头上认识到自己过去的行为触犯了国法,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也给家庭造成伤害,正是由于该犯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日常改造中多次找干警谈话并写思想汇报,汇报思想状况和改造心的,表达出了强烈的认罪悔罪意识,表示要痛改前非、洗心革面,不断矫正恶习,重新做人,累计积分达178.3分,名列监区前茅。
二、积极参加劳动,该犯在劳动改造中,刻苦学习,努力钻研,熟练掌握缝纫机操作技能,熟知工艺标准和质量要求,精缝细制,不断提高上产效率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6分、技术77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自身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11月、2013年6月、2013年8月、2014年3月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任计兵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计兵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00号
罪犯马维波,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因盗窃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至 2020年5月1日止。于2011年5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206.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案工工种,用熟练的烫工技术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3分,技术9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累计积分206.5分,2012年4月、2013年1月、2013年1月、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3年度监狱积极分子)和2014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6次。
综上所述,罪犯马维波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维波提请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01号
罪犯张海亮,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屯留县,因强奸罪被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以(2011)屯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2日至 2017年11月21日止。于2011年8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208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服从组长的安排,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4分,技术9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累计积分208分,2012年6月、2013年3月、2013年12月和2014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海亮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亮提请减刑一年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02号
罪犯李志钢,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宁武县,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以(2011)万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止。于2012年2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163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埋头苦干,严格按照工艺要求来操作,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93分,技术9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累计积分163分,2012年11月、2013年8月、2013年10月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2014年3月和2014年3月共获得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钢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钢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03号
罪犯王江飞,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曲县,因盗窃罪被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以(2011)左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6日至 2017年10月15日止。于2012年6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139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案工工种,严格把住质量关,不让不合格的产品流过自己检验的岗位,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78分,语文82分,数学85分,技术9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3月、2014年1月、2014年1月(2013年度监狱积极分子)和2014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江飞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江飞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04号
罪犯梁良良,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因抢劫罪被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保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19日止。于2012年6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117.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完成自己的劳动任务并传授他人技巧,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1分,语文85分,数学87分,技术8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累计积分117.5分,2012年5月和2014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2次。
综上所述,罪犯梁良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良良提请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05号
罪犯刁红杰,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因盗窃罪被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以(2012)榆刑二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至 2014年12月28日止。于2012年10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94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案工工种,积极改造,并帮助他人画片、开剪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0分,技术90分 。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3月累计积分94分,2013年9月、2014年1月(2013年度监狱积极分子)共获得监狱表扬2次。2014年3月和2014年3月共获得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刁红杰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刁红杰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06号
罪犯温永强,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因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以(2007)和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2日至 2015年6月6日止。于2013年6月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改造中担任缝纫机工,没有出现过质量问题,并能超额完成任务,该犯累计积分达188.87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在生产中不但完成了自己的生产任务,并且教授他人干活的技巧,成该犯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心,在这次统考中,思想88分,语文83,数学82分,技术92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日常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监规队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0年12月至2014年3月累计积分188.87分,2012年4月、2013年2月、2014年1月和2014年1月(2013年度监狱积极分子)共获得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温永强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永强提请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07号
罪犯张向新,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灵石县,因窝藏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以(2013)灵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12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25日止。于2013年6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减刑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服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民警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经常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积分达53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我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从事包装工种,在服装的包装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厂家要求去认真包装,把好产品质量的最后一关,杜绝包装过程中出现错误。2014年1-3月份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利用工余时间补习文化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2013年度期终考试中,89分,技术94分,语文数学8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表现突出。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5月获监狱表扬1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向新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期已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向新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张向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208号
罪犯韩怀申,男, 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商都,因票据诈骗罪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以(2010)城刑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 6年,附加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3日止,2012年8 月1日裁定减刑9个月,刑期止日变更为2015年3月3日,于2010年7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担任案工的时候能积极主动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在日常改造中能帮助同犯,关心集体,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累计积分达107.7分。
二、该犯作为一名案工,能够向监区民警反映一些生产存在的问题,并在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80分,语文85分,数学76分,技术7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
综上所述,罪犯韩怀申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怀申提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209号
罪犯路庆伟,男, 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因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罪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以(2011)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止。于2011年10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累计积分达195.4分.
二、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6分,技术85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9月、2013年5月、2014年1月(两次)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
综上所述,罪犯路庆伟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路庆伟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第210号
罪犯王家亿,男, 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因贪污罪经临汾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临铁刑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6日至2015年7月5日止。于2012年3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认真完成各项任务,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该犯累计积分达140.6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96分,技术75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于2012年12月、2013年2月、2013年11月、2014年1月、2014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亿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王家亿提请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211号
罪犯刘青春,男, 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1)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止。于2012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特别是担任生活小组长以来,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该犯累计积分达166.5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同违规违纪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起到了积极的带头作用,从未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该犯出勤率达100% 。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86分,语文97分,数学78分,技术83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2013年2月、2013年9月、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
综上所述,罪犯刘青春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刘青春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212号
罪犯陈小峰,男, 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因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罪经保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以(2012)保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于2012年6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干部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干部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干部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累计积分达140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特别是学习技术方面刻苦钻研,在期中统考中,思想80分,技术89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争当文明服刑人员。由于该犯能够深刻认罪、积极悔罪,因此在行为养成教育中,该犯努力学习、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条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规范的要求结合改造实际对号入座,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讲规范、用规范,自我进行行为恶习矫正,多次受到民警的表扬。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5月、2014年1月(两次)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获得监狱嘉奖两次。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峰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峰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213号
罪犯王国江,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阳城县凤城镇派出所,因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以( 2010)小店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于 2010年6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9月1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总是模范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学习,出满勤,干满点,劳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不嫌脏,到处都有该犯熟悉的身影,多次受到监区领导的好评,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122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劳动态度好,能服从分配,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2013年度监狱统考中,思想90分,技术96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2013年8月、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4月共获监狱表扬3次,监狱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江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江减刑十一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王国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214号
罪犯张立伟,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介休市义安镇派出所,因抢劫罪被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以( 2010)介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附加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于 2010年12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被分配到监狱食堂服刑改造,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烹饪技术,把每天的劳动改造当作增长技能的大课堂,坚持利用一切工余时间研究南北菜系,并获得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262.4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劳动态度好,能服从分配,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2013年度监狱统考中,思想82分,技术94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2011年12月、2012年10月、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4月共获监狱表扬5次、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张立伟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立伟减刑一年四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张立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215号
罪犯宋宝英,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因抢劫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以( 2011)城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于 2011年5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在警官的教导下,幡然醒悟,全身心投入改造。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技术,积极主动帮助同犯做好事,关心集体。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209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劳动态度好,能服从分配,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2013年度监狱统考中,思想96分,技术99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6月、2012年12月、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1月、2014年4月共获监狱表扬6次、监狱嘉奖2次。
综上所述,罪犯宋宝英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宝英减刑一年一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宋宝英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216号
罪犯郭青龙,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小井峪街,因抢劫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以( 2012)万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于 2013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8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总是模范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学习,出满勤,干满点,劳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不嫌脏,到处都有该犯熟悉的身影,多次受到监区领导的好评,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67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劳动态度好,能服从分配,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2013年度监狱统考中,思想89分,技术95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4年4月获监狱表扬1次。
综上所述,罪犯郭青龙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青龙减刑三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郭青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217号
罪犯毛建峰,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太原市迎泽区庙前派出所,因诈骗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以( 2012)孝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附加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于 2012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时刻牢记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在监区领导的大力支持下,陆续在《平遥监狱》《山西监狱》《山西青年报》《山西法制报》发表多篇稿件;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报道员。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117.9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劳动态度好,能服从分配,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2013年度监狱统考中,思想99分,技术99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3年6月、2014年2月、2014年3月、2014年4月共获监狱表扬4次。
综上所述,罪犯毛建峰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建峰提请减刑一年。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毛建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平监减建字218号
罪犯石宝锋,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苪城县风陵渡镇,因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以( 2010)运中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于 2011年10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积极靠近政府,服从管理。该犯入监以来,被分配到监狱食堂服刑改造,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悔罪自责意识非常强烈。并多次向包组民警写出认罪悔罪书面材料,表示要洗心革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该犯在监区组织的认罪服法讨论会上,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给社会以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由于该犯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加之民警的耐心教育,因此该犯在改造中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学习烹饪技术,把每天的劳动改造当作增长技能的大课堂,坚持利用一切工余时间研究南北菜系,并获得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该犯累计百分考核积分达201.2分。
二、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任务。该犯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脏,劳动态度好,能服从分配,用劳动的汗水洗涤自己心灵上的污垢。该犯2014年以来出勤率达100%。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该犯上课认真听讲,课后积极完成作业,在2013年度监狱统考中,思想86分,技术88分。
四、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不违规,能认真学习行为规范,时刻注意身心的行为举止,讲究文明礼貌,规范考核成绩好。
五、奖励情况:该犯于2012年12月、2013年5月、2014年1月、2014年2月、2014年4月共获监狱表扬5次、监狱嘉奖1次。
综上所述,罪犯石宝锋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考验已过,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宝锋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遥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石宝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本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22日。如在公示期间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来信请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354-3129513、3129514。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