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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女子监狱2014年减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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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7-18 16:07:45 打印 字号: | |
  减刑公示

    

    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山西省女子监狱二O一四年度第二批对罪犯刘巧英等191人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公示如下: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01号

    

    罪犯刘巧英,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0日以(2002)晋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8018.7元。于2002年8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使受害者失去了生命,给其亲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自觉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拢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6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7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岗位上踏踏实实,服从分配,积极肯干,认真钻研服装缝纫技术,爱护平缝机生产设备,注重日常维护,延长使用寿命,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7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12日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31日、7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巧英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刘巧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02号

    

    罪犯徐星芳,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高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以(2004)同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36074.5元。于2005年3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两名受害者死亡,并带给受害者亲人无法弥补的伤痛,能够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约束自我,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行为养成较好,考核期内无违纪。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96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学习服装缝纫技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在机工岗位排名靠前,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纪,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6月29日、10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12日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28日、9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星芳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徐星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03号

    罪犯张瑜,又名“小玉”、“张晓莉”,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10日以(1996)穗中法刑经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7日以(1997)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1998年2月25日送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改造,2003年9月15日调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7月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2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贩毒是对国家、社会乃至民族具有巨大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深挖自己贪财纵欲的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能够从点滴做起,加强个人养成训练,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100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7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岗位上踏踏实实,积极肯干,认真钻研服装缝纫技术,爱护平缝机生产设备,注重日常维护,延长使用寿命,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一级宽管,2012年8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28日、5月31日、9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一次、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瑜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04号

    

    罪犯张文娟,又名“张小林”、“张小琳”,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台县,因强迫卖淫罪经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以(2009)晋中中法刑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9年9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注重从点滴小事做起加强个人养成训练,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5分,文化成绩为96.5分,技术成绩为90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文化成绩为99分,技术成绩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岗位上踏踏实实,服从分配,积极肯干,自觉学习钻研服装缝纫技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排名靠前,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9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31日、3月29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一次、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娟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文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05号

    

    罪犯韩飞,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盗窃、诈骗罪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以(2010)尖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4350元,责令退赔1130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以(2011)并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于2011年7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盗窃和诈骗行为给各受害者带来的财产损失及精神伤害,自觉深挖贪婪思想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纪,考核期内无违纪。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100分,文化成绩99分,技术成绩为91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文化成绩91.5分,技术成绩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岗位上踏踏实实,服从生产分配,刻苦钻研服装缝纫技术,爱护机器设备,注重日常维护,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5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4月28日、9月30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飞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韩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06号

    

    罪犯张晓春,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因职务侵占罪经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以(2011)和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以(2012)晋中中法刑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于2012年7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职务侵占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深挖贪婪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约束自我,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行为养成较好,考核期内无违纪。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7分,技术成绩为99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7分,技术成绩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专机岗位上积极肯干,刻苦钻研钉扣技术,爱护机器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岗位成绩名列前茅,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3月29日、9月30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一次、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晓春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晓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07号

    

    罪犯王艳云,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因抢劫罪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以(2010)迎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于2010年11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精神伤害,深挖好逸恶劳、贪婪纵欲的犯罪思想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约束言行,加强修养训练,考核期内无违纪。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1年度政治成绩为70分,技术成绩为97分;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92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岗位上踏踏实实,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学习服装缝纫技术,爱护生产设备,日常保养良好,圆满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1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3月31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艳云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王艳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08号

    

    罪犯赵弟,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因抢劫罪经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以(2012)和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晋中中法刑终字第00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于2012年7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巨大精神伤害,深挖好逸恶劳的犯罪思想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监狱管理,遵守监规纪律,从点滴做起加强自身修养,考核期内无违纪。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100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认真钻研服装缝纫技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机工岗位考核排名靠前,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4月28日、12月31日(两次)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一次、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赵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09号

    

    罪犯韦文芝,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因拐卖儿童罪经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以(2011)运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8日以(2011)晋刑二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于2011年12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一贯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理,考核期内无任何违纪。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8分,技术成绩为9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扣工岗位上踏踏实实,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文芝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韦文芝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10号

    

    罪犯李仙丽,又名“李鲜丽”,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因挪用资金罪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尧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于2012年5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巨大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100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扣工岗位上踏踏实实,积极肯干,认真钻研生产技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3月29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仙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仙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11号

    

    罪犯李文娥,女,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未遂)经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以(2012)太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于2012年7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党和国家所带来的巨大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转化后积极协助民警帮教其他“法”类罪犯,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8分,技术成绩为9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虽年老体弱,但在车间出工期间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辅助生产任务;后因血压高、贫血,调至监舍休息,期间能够主动协助完成一些力所能及的后勤劳动任务,综合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良好,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文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12号

    

    罪犯高纱纱,又名“阿布”,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因开设赌场、窝藏罪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以(2012)忻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忻中刑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于2012年9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所带来的巨大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我,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7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扣工岗位上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二级宽管,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纱纱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高纱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13号

    

    罪犯武亚红,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乡宁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以(2012)乡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民事赔偿221869.5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以(2012)临刑终字第00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刑事判决,民事赔偿改为247764.43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于2013年3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深挖冲动无知的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点滴做起加强个人养成训练,考核期内无违纪。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7分,技术成绩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扣工岗位上踏踏实实,积极肯干,认真学习服装熨烫技术,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4年2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武亚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武亚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14号

    

    罪犯段欣,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因侵占、盗窃罪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以(2010)城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于2010年8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侵占、盗窃行为给两受害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精神伤害,深挖好逸恶劳的犯罪思想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0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100分;2011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6分;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100分,技术成绩为100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岗位上服从分配,积极肯干,努力提高服装缝纫技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1年6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3月31日、8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4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欣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段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15号

    

    罪犯张娇霞,又名“娇娇”,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夏县,因强奸罪经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以(2008)夏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追缴非法所得二千元。于2008年6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标准要求自己,服从监狱管理教育,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1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7分;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6分,技术成绩为92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岗位上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装缝纫技术进步明显,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1年12月28日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3月29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2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3月31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娇霞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娇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16号

    

    罪犯王宝荣,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因组织卖淫罪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以(2007)朔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以(2007)朔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1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严格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要求自己,行为养成方面表现突出,考核期内无违纪。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100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8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岗位上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服装缝纫技术,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二级宽管,2012年7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12日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31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8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宝荣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王宝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17号

    

    罪犯余端英,女,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因盗窃罪经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侯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9月12日止。于2013年3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盗窃行为给受害者所带来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深挖贪婪犯罪思想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加强个人养成训练,考核期内无违纪。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辅工岗位上踏踏实实,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服装产品清毛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端英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余端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18号

    

    罪犯刘雪梅,又名“刘候候”,女,1972年9月11日(农历)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因故意杀人罪(未遂)经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以(1996)柳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于2011年12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深挖冲动无知的犯罪思想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6分,技术成绩为96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扣工岗位上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服装裁片粘衬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良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4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雪梅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刘雪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19号

    

    罪犯刘娟娟,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县,因职务侵占罪经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以(2011)古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于2013年4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7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岗位上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服装缝纫技术,爱护平缝机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娟娟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刘娟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20号 

 

  罪犯贺俊芳,又名二莉、二林、二白,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以(2008)朔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以(2009)晋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8月3日送入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能经常主动向民警汇报改造思想,深挖犯罪根源,矫正犯罪恶习,并将罪责感化作动力,明确改造目标,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从小事做起,做到言行统一,举止文明,考核期内基本能够做到遵规守纪。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6分,均分为95.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7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8.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车间包装工岗位,能够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出满勤,干满点,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生产上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3月31日、9月28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12日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8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俊芳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贺俊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21号 

  

  罪犯韩够萍,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榆社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以(2005)晋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45496.7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日以(2005)晋刑一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12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裁定减为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服从管教,用认罪悔罪的态度埋头履行自己的改造义务,经常主动向干部汇报自己的改造思想,积极靠近政府,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7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3分,均分为91.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不怕脏、不怕累,在裁案车间负责配片,能够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31日、5月31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够萍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韩够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22号 

  

    罪犯李云红,又名李秋菊,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新绛县,因投放危险物质罪经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以(2004)运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20000元。同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7日以(2004)晋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0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5.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8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4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裁案车间拉布岗位,劳动中态度端正,能够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6月29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31日、4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3年12月2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红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云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23号 

  罪犯段存兰,女,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静乐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5日以(2000)并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0年10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07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09年9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11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3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并将罪责感化作改造的动力,决心用辛勤的汗水洗刷心灵的污垢,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从点滴小事严格要求自己。能够自觉执行互监组制度,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监狱安排的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2.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是包装杂工,能够服从分配,积极肯干,肯吃苦,不怕脏,不怕累,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一级宽管。2011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2月29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存兰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附:罪犯段存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24号 

  

    罪犯马秀静,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乐亭县,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经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0日以(2010)汾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追缴非法所得91.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以(2011)吕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于2011年4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服从管理教育,认真履行自己的改造义务;思想上能够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增强身份意识、自律意识、改造意识,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增强自身的法制意识和守法观念;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4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中态度比较端正,踏踏实实,积极肯干,认真钻研服装划样技术;把劳动的过程看作是思想改造的过程。并完成了各项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月31日、9月28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4月28日、9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秀静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马秀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25号 

  

    罪犯李晓云,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以(2011)太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于2011年12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服从管教,经常主动找民警汇报改造思想,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并写出“认罪书”、“决裂保证书”、“揭批书”,表明彻底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决裂的立场,认清了“法轮功”的危害,积极靠近政府,决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立志诚信改造,重塑自我。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从点滴小事做起,能够与他犯和睦相处,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9分,均分为97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7.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态度比较端正,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较好地完成了民警交给的各项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1月31日、6月28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云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晓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26号 

  

    罪犯杨娇娇,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沽源县,因强迫卖淫罪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以(2009)城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9年7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主动向干部汇报自己的改造思想,深刻忏悔,并将罪责感化作改造的动力,立志诚信改造,重塑自我。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知行统一,举止文明,待人诚实,能够与同犯和睦相处,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按时上课,并认真完成“三课”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4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7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车间负责收发货,能够认真负责,服从分配,并在收、发货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做好记录,较好地完成了干部安排的任务,并能出满勤、干满点,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二级宽管。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6月28日、6月28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4年1月31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娇娇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杨娇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27号 

  

    罪犯胡瑞珍,别名陈瑞珍,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诈骗罪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以(2007)迎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6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8日以(2007)并刑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9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能经常主动向民警汇报改造思想,深挖犯罪根源,矫正犯罪恶习,并将罪责感化作改造的动力,明确改造目标,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做到言行统一,举止文明礼貌,待人诚实守信。不断增强身份意识、自律意识、改造意识。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9分,均分为97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5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负责楼道值班,能够做到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各项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民警汇报,较好地完成了民警交给的各项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1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6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瑞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胡瑞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28号 

  

    罪犯牛霞,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因诈骗罪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以(2010)并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以(2011)晋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于2012年2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服从管理教育,用认罪悔罪的思想埋头履行自己的改造义务;并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忏悔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他人造成的危害,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96分,均分为94.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车间裁剪服装负责推刀,能够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技术;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并能出满勤,干满点,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4月28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12月2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牛霞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牛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29号 

  

    罪犯董兴琼,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忻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以(2012)晋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于2012年6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服从管教,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矫正犯罪恶习,积极靠近政府,立志诚信改造,重塑自我。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为言行总则,从点滴小事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知行统一,能与同犯和睦相处,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听课,并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90分,文化成绩为91.5分,均分为91.2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7分,技术成绩为100分,文化成绩为96.5分,均分为94.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车间整烫工序上,能够任劳任怨,兢兢业业,不计较个人得失,保质保量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3月29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兴琼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董兴琼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30号 

  

    罪犯程彩霞,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安县,因诈骗罪经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以(2012)乡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于2012年3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服从管理教育,能够主动向民警汇报改造思想,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决心用辛勤的汗水洗刷心灵的污垢,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执行互监组制度,不断增强身份意识、自律意识,与他犯和睦相处。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增强自身法制意识和守法观念;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文化成绩为89分,技术成绩为94分,均分为92.7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8分,文化成绩为89.5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1.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够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劳动中,爱护生产工具,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彩霞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程彩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31号 

  

    罪犯韩路,女,199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小店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于2012年6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并将罪责感化作改造的动力,立志诚信改造,重塑自我。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待人诚实守信,不断增强身份意识、自律意识,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认真听课,并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文化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6分,均分为95.3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文化成绩为99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7.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裁案车间负责拉布,能够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把劳动的过程看作是思想改造的过程,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98.9%。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3月29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韩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32号 

  

    罪犯焦云英,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黎城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黎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三年,罚金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以(2012)长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于2012年12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服从管理教育,认真履行自己的改造义务;经常主动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改造思想,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7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比较端正,能够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出满勤,干满点,不怕脏,不怕累,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焦云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焦云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33号 

  

    罪犯陈春茹,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因非法拘禁罪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3)尧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于2013年4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1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4.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并利用休息时间参加各项小劳动,以辛勤地劳动去除过去好逸恶劳的思想,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春茹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陈春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34号 

  

    罪犯李娟,绰号:丢丢,女,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因强迫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以(2010)临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以(2010)运中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0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服从管教,认真履行改造义务;能够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将罪责感化作改造的动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4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96分,均分为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裁案车间负责打号,劳动态度比较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不怕脏,不怕苦,能够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99.5%。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31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娟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35号 

  

    罪犯赵艳,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因挪用资金罪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责令退赔剩余款项;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

于2011年12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并将罪责感化作改造的动力,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立志诚信改造,重塑自我。

  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为言行准则,从点滴小事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互监组制度,不断增强身份意识、自律意识,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93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7.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裁案车间在统计下单岗位,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地完成了民警交给的各项任务,出勤率达99.6%。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9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4月28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赵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36号

    

    罪犯闫春红,又名江枫,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县,因抢劫罪经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4日以(2005)长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81643.12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以(2006)晋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于2006年10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2月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30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98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作为生产组长,能协助民警合理安排生产,做好技术指导,确保罪犯安全生产。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2011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1年12月28日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31日、7月31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12日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8月30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春红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闫春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37号

    

    罪犯马秀珍,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因故意杀人罪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5日以(2005)晋刑一终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人民币59218.6元。于2007年3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2月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点滴做起,积极改造,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0分,文化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9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0分,技术成绩为93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克服身体的不适,认真钻研生产机工技术;能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2011年12月28日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5月31日(两次)、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28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2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秀珍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马秀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38号

    

    罪犯李玉洁,又名李月,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53号,因诈骗罪经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以(2011)柳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于2011年8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1年度政治成绩为97分,技术成绩为95分;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98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扣工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4月28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4月28日、6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洁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玉洁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39号

    

    罪犯王小燕,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略阳县,因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以(2006)并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7日以(2007)晋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8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文化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0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5分,技术成绩为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扣工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5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燕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王小燕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40号

  

   罪犯杨慧芳,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以(2004)晋中中法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8495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以(2006)晋刑一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于2007年2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8年6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3分 。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爱护生产设备,认真钻研生产扣工技术,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7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2月28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慧芳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杨慧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假建字第2041号

     

    罪犯徐英,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因诈骗罪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以(2010)矿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以(2010)阳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20年10月6日止。于2010年10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0年度政治94分,技术100分;2011年度政治100分,技术95分;2012年度政治94分,技术98分;2013年度政治92分,技术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辅工技术,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2011年8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3月31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6月28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英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徐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42号

     

    罪犯董艳杰,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因诈骗罪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以(2011)矿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于2011年4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改造,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1年度政治98分,技术92分;2012年度政治92分,技术98分;2013年度政治97分,技术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扣工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2012年2月29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4月28日、9月30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艳杰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董艳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43号

   罪犯张拴英,女,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以(2008)岚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同案共同赔偿受害人65491.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以(2008)吕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部分。于2008年6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3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4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扣工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二级宽管。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4月28日、6月28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拴英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拴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44号

    

    罪犯王春华,又名鲁美荣,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因绑架罪经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以(2006)孝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以(2007)吕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5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改造,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 2011年度政治成绩为98分,技术成绩为95分;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100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后勤人员,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积极协助民警维护楼道秩序,认真清点人数,完成好民警安排的各项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二级宽管。2011年7月29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3月31日、8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6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华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王春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假建字第2045号

     

    罪犯路国娥,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以(2011)晋市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于2011年7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1年度政治97分,技术92分;2012年度政治96分,技术98分;2013年度政治94分,技术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扣工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月31日、6月28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2月28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路国娥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路国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46号

    

    罪犯明晋梅,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因拐卖儿童罪经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以(2009)晋市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以(2010)晋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于2011年7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踏实改造,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1年度政治成绩为80分,文化成绩为92.5分,技术成绩为95分;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文化成绩为86分,技术成绩为93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3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机工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2月28日、6月28日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1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明晋梅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明晋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47号

    

    罪犯秦丽霞,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因合同诈骗罪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09013.45元。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于2011年9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3分,技术成绩为8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0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机工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8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4月28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丽霞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秦丽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48号

    

    罪犯张翠梅,又名李姐,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山阴县,因抢劫罪经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以(2006)朔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07年2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踏实改造,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文化成绩为94.5分,技术成绩为90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扣工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二级宽管。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6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2月28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翠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翠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49号

    

    罪犯苏荣,曾用名“韩亦琼”,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因合同诈骗罪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2)小店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以(2012)并刑终字第4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于2012年12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后勤人员,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积极协助民警维护楼道秩序,认真负责完成罪犯的购货及民警安排的其他各项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后勤改造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荣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苏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50号

    

    罪犯纪爱玲,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组织卖淫罪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以(2012)小店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于2012年8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90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辅工技术,积极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5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纪爱玲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纪爱玲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51号

    

    罪犯李秀兰,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因故意杀人罪经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13日以(1998)长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4日以(1998)晋刑核字第5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于1998年12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1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3年5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9日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3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9分,技术成绩为9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辅工技术,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二级宽管。2012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秀兰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秀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52号

    

    罪犯朱桂令,女,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以(2012)平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以(2012)阳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于2012年7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0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9分,技术成绩为90分。

    该犯作为“法轮功”邪教人员,能积极带领其他三名“法”犯共同学习交流,学习传统文化,提高文化素养,转变思想认识,与邪教组织彻底决裂。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完成思想改造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4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4年1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桂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朱桂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53号

    

    罪犯于晓瑞,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因诈骗罪经山西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2)晋源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于2012年5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文化成绩为98分,技术成绩为100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均分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机工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3月29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晓瑞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于晓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54号

    

    罪犯韦青菊,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抢劫罪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以(2009)并刑终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于2009年11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9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7分,技术成绩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机工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二级宽管。2012年4月28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两次)、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青菊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韦青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55号

    

    罪犯淡小红,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因容留卖淫罪经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以(2011)芮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以(2011)运中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于2011年4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1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文化成绩为97.5分,技术成绩为100分;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文化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96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机工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月31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4月28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淡小红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淡小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56号

    

    罪犯王银如,女,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小店刑初字第7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并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于2013年3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文化成绩为88.5分,技术成绩为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辅工技术,积极努力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银如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王银如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57号

    

  罪犯武丙云,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阳原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30日以(1999)同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9年12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08年9月23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十个月;于2011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踏实改造,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2011年度政治成绩为98分,技术成绩为95分;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9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机工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二级宽管。2011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1年12月28日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31日(两次)、9月28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3年4月28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武丙云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武丙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58号                  

    罪犯李丽,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朔州市朔城区,因故意伤害罪经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以(2009)朔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带民事赔偿99882.3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以(2009)晋刑三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止。于2011年9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在干警的教育下,学习了《认罪服法读本》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后,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真诚改过,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号房组长,注重带头表率作用,言行举止文明,每月被评为号房无违纪个人,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利用业余时间阅读健康有益的书籍,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素质,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1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3分、100分;2012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3分、100分;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4分、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毛编工艺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作为裁剪工,能努力学技术,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6月29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7月31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丽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59号                  

    罪犯蔡艳玲,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济源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以(2002)晋市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7日以(2003)晋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9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1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2年10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遇事冲动,伤害了他人,更害了自己,表示要珍惜政府给的机会,洗心革面,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律意识较强,执行互监到位,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利用业余时间阅读健康有益的书籍,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素质,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1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8分、100分;2012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1分、95分;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6分、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刻苦钻研编织技术,大胆摸索编织技巧,能够保证质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生产任务紧张时,主动加班加点,带病坚持出工,保证中队按期交货,圆满完成干部交给的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二级宽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31日、7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艳玲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蔡艳玲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60号                  

    罪犯魏彩云,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上蔡县,因盗窃罪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以(2009)并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5日以(2010)晋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止。于2011年5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在干警的教育下,逐步增强了改造意识及身份意识,树立了较为正确的价值观及重新做人的美好理想,认真改造。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有错就改,进步十分明显,遵规守纪意识逐步增强,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1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8分、100分;2012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0分、100分;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6分、9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听从分配,不怕苦累,积极学技术,工时排名多次在机工前茅,保证质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3月31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彩云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魏彩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61号                  

    罪犯路琳琳,又名路林,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高平市,因抢劫罪经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以(2010)晋市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千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五羊125-f型摩托车依法予以没收。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以(2011)晋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至2015年8月28日止。于2011年10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在干警的教育下,学习了《认罪服法读本》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后,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不仅危害了社会,更害了自己,表示要珍惜政府给的机会,踏踏实实改造,彻底洗心革面,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该犯在改造中确实言行一致,十分努力。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不断规范自己的言行,曾因学技术难想逃避劳动,经教育,思想认识转变较快,能全心神投入改造中,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弥补自己没有文化的不足,不断充实自己,特别是认识到由于自己不懂法,好逸恶劳,才导致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后,用心学习法律知识以及技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文体活动。 2012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3分、100分;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5分、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肯干,认真钻研毛编工艺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作为机工,能努力学技术,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99%。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9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4月28日、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路琳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路琳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62号                  

    罪犯张秀苹,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高平市,因盗窃罪经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以(2009)高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于2009年4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盗窃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互监到位,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能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2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2分、100分;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7分、9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学习所在岗位的毛编工艺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作为横机工,能学好本岗位技术,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秀苹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秀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63号                  

    罪犯杨晓芹,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宜宾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以(2010)城刑再字第0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于2011年12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在干警的教育下,认识到了自己犯罪的危害性,表示要珍惜政府给的机会,踏踏实实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逐步规范文明用语,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为弥补自己文化低的不足,不断充实自己,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文体活动,2012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1分、100分;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6分、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毛编工艺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作为平缝工,努力学技术,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晓芹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杨晓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64号                  

    罪犯秦雅莉,女,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林县,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小店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于2012年1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入监服刑一月余写出“三书”,与法轮功彻底决裂,转化后半天学习,思想巩固的较好。对自己曾经执迷不悟痛恨不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人造成的伤害追悔莫及,表示要珍惜政府给的机会,踏踏实实改造,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利用业余时间阅读健康有益的书籍,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素质,能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2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5分、85分;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4分、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全监区年纪最大的老年犯,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劳动中,作为绕线工,尽自己所能学技术,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6月28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两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雅莉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秦雅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65号                  

    罪犯贺焕梅,乳名三女子,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襄汾县,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襄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于2012年1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逐步规范文明用语,注重改造细节,做到知错就改,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能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2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2分、95分;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88分、93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学习毛编工艺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作为缝合工,努力学技术,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1月31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焕梅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贺焕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66号                  

    罪犯白桂梅,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灵丘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以(2011)灵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子称一台、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于2011年12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在干警的教育下,学习了《认罪服法读本》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后,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不仅危害了社会,伤害了他人及亲人,更害了自己,表示要珍惜政府给的机会,踏踏实实改造,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能做到知错就改,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利用业余时间阅读健康有益的书籍,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素质,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2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2分、100分;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2分、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毛编工艺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作为手缝工,能较好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桂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白桂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67号                  

    罪犯李常青,女,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灵丘县,因失火罪经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以(2012)灵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粉色打火机一个。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于2012年10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0分、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作为老年犯,努力学习手缝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在绕线岗位上,努力学技术,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常青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常青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68号                  

    罪犯赵丽君,女,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介休市,因职务侵占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朝刑初字第34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退赔人民币75784元,没收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刑期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于2013年3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在干警的教育下,学习了《认罪服法读本》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后,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不仅危害了社会,更害了自己,表示要珍惜政府给的机会,踏踏实实改造,重新做人。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号房记录员,自律意识较强,能起到带头表率作用,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利用业余时间阅读健康有益的书籍,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素质,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6分、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劳动中,在小哨岗位,不仅能较好完成本岗位任务,而且还帮组调度分发活,表现较为突出,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12月31日获专项嘉奖一次;2014年1月31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丽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赵丽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69号                  

    罪犯刘素英,女,195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尖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于2012年7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一月余,在民警的教育帮助下,思想转化较快,写出“三书”,彻底与法轮功决裂,转化后半天出工半天学习,思想巩固的较好。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利用业余时间阅读健康有益的书籍,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2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2分、93分;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0分、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作为64周岁的老年犯,学习技术的热情较高;劳动中,在绕线工种,能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7月31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素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刘素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 女监减字第2070号                  

    罪犯武装,又名武海红,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长治市,因诈骗罪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以(2006)郊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于2007年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1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85分、100分;2012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0分、100分;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86分、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毛编机缝工艺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作为小组长、工艺员,很好地起到传帮带作用,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二级宽管。2011年12月28日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31日、7月31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12日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28日、6月28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武装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武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71号                  

    罪犯张玲,又名“琪琪”,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介休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9日以(2012)孝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做到知错就改,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利用业余时间阅读健康有益的书籍,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素质,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6分、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毛编工艺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作为跑线工,努力学技术,较好地完成了跑线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玲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玲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字第2072号

  罪犯蒋燕,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三台县,因抢劫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8日以(1997)穗中法刑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8日以(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1999年12月23日入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2004年9月18日调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3月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08年9月23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0年9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

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号房组长,很好地起到了带头表率作用,考核期内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5分、9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认真钻研毛编机缝工艺技术;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作为小组长、工艺员,很好地起到传帮带作用,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二级宽管。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28日(二次)、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2012】2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燕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蒋燕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73号                  

    罪犯王芬,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运城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以(2012)运盐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千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运中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于2012年12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人造成的伤害,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利用业余时间阅读健康有益的书籍,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6分、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毛编工艺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作为机工,努力学技术,较好地完成了劳动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2月28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芬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王芬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74号                  

    罪犯孙丽,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以(2011)并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以(2012)晋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于2012年12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人造成的伤害,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号房记录员,各项记录规范,数字统计也较准确,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利用业余时间阅读健康有益的书籍,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素质,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2分、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毛编工艺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作为机工,努力学技术,较好地完成了劳动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丽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孙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75号                  

    罪犯应春菊,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宣威市,因非法拘禁罪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3)尧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9月16日止。于2013年4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伤害,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律意识较强,文明礼貌,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利用业余时间阅读健康有益的书籍,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素质,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6分、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毛编工艺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作为机工,努力学技术,较好地完成了跑线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应春菊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应春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76号                  

    罪犯包英芳,别名金阳,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文登市,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2)尧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于2012年7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识到自己所加入的血水圣灵组织是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写出了认罪书,表示与此组织彻底决裂,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利用业余时间阅读健康有益的书籍,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素质,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2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1分、100分;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6分、9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后勤值班岗位,能较好地完成了值班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4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获专项嘉奖一次;2014年1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包英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包英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字第2077号                  

    罪犯刘细秀,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双峰县,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以(2011)迎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于2011年9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号房卫生员,督促检查号房卫生较到位,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1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0分、100分;2012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2分、97分;2012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7分、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踏踏实实,积极肯干,认真钻研毛编机缝工艺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作为缝合工,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8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4月28日、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细秀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刘细秀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78号                  

    罪犯张建菊,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荣昌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以(2008)杏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于2008年12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靠近政府,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做到知错就改,从小事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规违纪事情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利用业余时间阅读健康有益的书籍,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素质,参加监狱的文体活动,2011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5分、100分;2012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90分、95分;2013年政治、技术考试成绩分别为86分、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努力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学习毛编工艺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作为手缝工,努力学技术,较好地完成了劳动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二级宽管。2012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4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菊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建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79号

    罪犯黄小玲,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8日以(1999)穗中法刑经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30元及部分个人物品;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4日以(1999)粤高法刑经终字第3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0年5月11日送入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于2004年9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3日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二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2004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并感谢政府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同时在2013年担任监区纪律委员期间能够履行职责,协助民警管理监区纪律,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2011年度政治成绩为85分,技术成绩为90分,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98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4分,均分为92.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工区组长,能够听从指挥,在保证自身技术熟练的情况下,主动传授技术于他人,并带领工区多次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遵规守纪,协助民警管理监区纪律,同时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作为工区组长认真负责,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一级宽管。2011年8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1年12月28日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月31日、3月31日、6月29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12日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4月28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小玲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黄小玲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80号 

    罪犯刘小华,女,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30日以(1998)穗中法刑经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9日以(1999)粤高法刑经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1999年7月21日送入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于2004年9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2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能够接受法院判处的刑罚,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2011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98分,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100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2分,均分为91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岗位努力提高技术,并能够顺利完成生产任务,担任技术指导期间认真负责,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劳动改造积极主动。该犯现处遇级别为一级宽管。2011年9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1年12月28日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30日、5月31日、9月28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12日被评为2012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6月28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华予以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刘小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81号 

    罪犯张秀丽,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因故意杀人、抢劫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4日以(1998)穗中法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2日以(2000)粤高法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2月8日送入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于2004年9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二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裁定减为二年。刑期自2003年4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人民财产安全及受害人家庭造成的危害,能深挖犯罪根源,并接受法院判处的刑罚,真诚认罪悔罪。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2011年度政治成绩为86分,技术成绩为90分;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6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5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岗位,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机工技术,多次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表现平稳。该犯现处遇级别为一级宽管。2011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1年12月28日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2月29日、9月28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4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秀丽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秀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82号 

  

    罪犯郭琴,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屯留县,因诈骗罪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以(2009)郊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责令追偿被害人。于2009年7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对自己家庭造成的伤害,认同法院对自己的判决,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教育和管理,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4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小哨岗位认真负责,在剩余时间学习生产技术,力所能及帮助车间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表现积极主动,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劳动改造积极主动。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9月30日(2个)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琴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郭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83号 

  

    罪犯罗小琴,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因组织卖淫罪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4日以(1999)揭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1999)粤高法刑经终字第3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0年9月23日送入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于2004年9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深挖犯罪根源,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深刻意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认同法院的判决,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服从教育和管理,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100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4分,均分为93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分配,能够积极主动参加生产劳动,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能够尽自己所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成绩优良,劳动改造积极。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小琴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罗小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84号 

  

    罪犯唐晓芳,女,1968年7月6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因组织卖淫罪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以(2011)万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于2011年10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学习相关法律常识,深挖犯罪根源,对所犯罪行有了全面了解,深刻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2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4分,均分为9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后勤岗位上听从指挥,服从分配,积极肯干,利用有限时间在车间劳动,尽自己所能帮助机工做好辅助工作,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4月28日、10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晓芳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唐晓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85号 

  

    罪犯顾秀飞,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偏关县,因盗窃罪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以(2012)万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于2012年7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深刻地认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及受害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接受法院判处的刑罚,主动服从监狱的管理和教育。

    遵规守纪方面,遵守监规纪律,对禁止的行为坚决不做,将恶习逐渐弱化、消除,自律意识逐渐增强,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0分,技术成绩为92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8分,技术成绩为92分,均分为9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打包岗位认真负责,严把数字关,并按时保量的完成交货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主动进行教育改造,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2013年5月31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顾秀飞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顾秀飞卷宗材料共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86号 

  

    罪犯李林娥,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以(2012)临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于2012年11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通过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真诚认罪悔罪,认同法院判决,主动服从监狱管理。

  遵守监规队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将监规纪律牢记于心,并落实到行动中,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成绩良好,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5分,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87.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学习生产技术,从机工到工区跑线均表现积极主动,并能很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积极主动参与劳动改造。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2013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2月28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林娥卷宗材料共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87号 

  

    罪犯陈晓亭,女,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因盗窃罪经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以(2012)夏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4月4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于2012年7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社会治安及人民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真诚认罪悔罪,保证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将监规纪律牢记于心,落实于行,并持之以恒,自服刑以来无违规违纪情况出现,表现良好。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98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6分,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8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机工岗位努力学习生产技术,且进步迅速,并多次圆满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亭予以减刑八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陈晓亭卷宗材料共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88号 

  

    罪犯袁少洪,女,199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因强迫卖淫罪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万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于2012年10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矫正自己的行为,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4分,均分为9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机工岗位,主动钻研特种机的使用,努力学习生产技术,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少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袁少洪卷宗材料共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89号 

  

    罪犯汤秋花,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长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赃款20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长刑终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于2013年1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能够接受法院判处的刑罚,主动接受监狱的教育和管理,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将《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熟记于心,并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监规纪律,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0分,技术成绩为86分,均分为83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杂工岗位,踏实肯干,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汤秋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汤秋花卷宗材料共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90号 

  

    罪犯李亚平,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因故意杀人、抢劫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3日以(1997)穗中法刑初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日以(1998)粤高法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1998年12月10日送入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于2004年9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1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将恶习逐渐弱化、消除,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矫正自己的行为,有自律意识,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2分,技术成绩为93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6分,均分为93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工区组长,认真负责,积极传授生产技术,并带领工区多次提前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教育改造,积极主动投入劳动生产。该犯现处遇级别为一级宽管。2012年6月29日、11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12日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28日、10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亚平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亚平卷宗材料共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91号 

  

    罪犯刘俊蓉,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因故意杀人罪经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6日以(1998)汕中法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6日以(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0年1月18日送入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于2004年9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裁定减刑二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3年9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家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给自己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接受监狱的教育和管理,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矫正自己的行为,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4分,技术成绩为93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6分,技术成绩为92分,均分为89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作为机工,生产技术过硬,并能创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多次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一级宽管。2012年9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31日(2个)、7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俊蓉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刘俊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92号 

  罪犯吴瑞,又名吴花支,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8日以(1998)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6日以(1999)粤高法刑核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于1999年10月28日送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9月18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2004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进一步认罪悔罪,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已,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2年“三课”成绩政治90分,技术98分,均分94分;2013年“三课”成绩政治97分,技术98分,均分97.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担任后机组长,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技术,传帮带好新学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更加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一级宽管。2011年12月28日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月31日、6月29日、8月31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3月12日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28日、9月30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瑞予以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吴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93号

   罪犯郭迎迎,又名郭盈盈,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因强迫卖淫罪经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8)临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以(2008)晋刑二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于2009年2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加速思想改造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互监组任务》、《双十二条》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已,自觉维护监管秩序,多次被评为文明犯人,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92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9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担任三工区组长,劳动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踏实肯干,认真钻研生产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悔恨犯罪行为,深挖犯罪根源,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8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28日、4月28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迎迎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郭迎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94 号

  罪犯陈珍娇,又名康嘉瑛,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因盗窃罪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以(2011)同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于2011年3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在民警的教育下,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靠近政府,端正改造态度。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已,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91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9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机工工种,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技术,爱护生产设备,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清犯罪危害,悔恨犯罪行为,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努力踏实改造,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任务,三课”考试成绩优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3月31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4月28日(两)、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珍娇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陈珍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95号

  罪犯范肖勇,又名张静、安雯、刘丽,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诈骗罪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以(2010)万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0年4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由于错误思想的支配置法律于不顾,给受害者造成了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表示要吸取教训,悔过自新。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多次被评为文明犯人,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92分,均分为92.5分。2013年“三课”成绩政治99分,技术98分,均分98.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机工工种,每月工时名列前茅,劳动中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圆满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9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 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28日、4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 2013年12月31日获2013年度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肖勇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范肖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096号

  罪犯朱金云,女,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因诈骗罪经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以(2010)介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于2011年1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在民警的教育下,能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清犯罪危害,悔恨犯罪行为,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近政府,主动汇报思想。

    遵规守纪方面,提高自律意识,遵规守纪,不断反省自己,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检点言行,自觉维护监管秩序。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学会一技之长,2011年政治成绩为75分,语文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85分,均分为85.3分;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6分,语文成绩为89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1分;2013年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95分,均分为94分。

    劳动改造方面,能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端正改造态度,从事机工工种,严格按工艺要求生产,确保产品质量,认真钻研生产技术,爱护生产设备,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1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4月28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8月30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金云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朱金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 2097号

  罪犯赵褂强,又名赵拽强,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日以(2010)沁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于2011年3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更加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给孩子带来了心灵伤害,悔恨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靠近政府,踏实改造。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双十二条》严格要求自已,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3分,语文成绩为94分,数学成绩为90分,均分为93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为为94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烫工工种,能吃苦耐劳,积极完成任务。2013年4月检查出患有类风湿后,将改造岗位从烫工调至辅助工,能坚持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无论是从事烫工还是辅助工工种,都能尽心尽力。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月31日、9月28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3月29日、4月28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褂强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赵褂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 2098 号

     罪犯李平英,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因诈骗罪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4日以(2010)城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以(2010)长刑终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于2010年10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提高自我改造意识。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已,提高自控、自律意识,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并且能掌握有利于个人改造的知识,学得一技之长,按时完成作业,取得良好成绩,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91分。2013年“三课”成绩政治93分,技术100分,均分96.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担任质检,认真负责,确保产品质量,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技术,圆满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真诚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6月28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平英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平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 2099号

  罪犯关永红,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因诈骗罪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以(2008)城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以(2009)阳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于2009年5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过去不约束自己的行为,恣意妄为,不计后果,最终给社会、被害人、家人造成了伤害,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真诚认罪悔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互监组任务》、《双十二条》要求自已,约束自己的言行,多次被评为文明犯人,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自觉接受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取得良好成绩,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91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4.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机工工种,严格按工艺要求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掌握生产技术,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真诚认罪悔罪,提高服刑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12月31日获2013年度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1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关永红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关永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00号

     罪犯李大潮,又名老姐、李红、小红、小潮,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以(2010)迎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以(2010)并刑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于2010年7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在民警的教育下,认识到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到由于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导致今天的结果,真诚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积极靠近政府。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自觉维护监管秩序,提高自律意识,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9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3.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4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机工工种,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踏实肯干,积极学习技术,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更深刻的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提高在刑意识与服刑意识,踏实改造,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28日、9月30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潮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大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01号

  罪犯罗喜娟,绰号文文,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以(2010)城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0年7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真诚地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毒品的社会危害性,积极靠近政府,提高自我改造的自觉性。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已,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7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4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机工工种,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学习技术,严格按照工艺要求生产,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28日、9月30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喜娟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罗喜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02号

  罪犯葛凤娇,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因诈骗罪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于2011年6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在民警耐心细致的教育下,真诚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为了经济利益置国家法律不顾,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悔恨自己的行为,积极靠近政府,用劳动弥补自己的错误。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已,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7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4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从事机工工种,能端正改造态度,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掌握劳动技能,圆满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提高服刑改造意识,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5月31日、12月31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3月29日、4月28 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葛凤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葛凤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03号

  罪犯崔云祥,小名欢欢,丑女,女,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因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以(2011)尧刑初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以(2011)临刑终字第002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于2012年1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由于错误人生观的支配,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端正改造态度,积极靠近政府。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互监组任务》和《双十二条》,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汲取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91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7.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机工工种,能端正改造态度,严格按工艺要求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技术,爱护生产设备,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4月28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崔云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崔云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04 号

  罪犯郭丑丑,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因拐卖儿童罪经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以(2011)沁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以(2012)长刑终字第0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因该犯在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郭丑丑予以收监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于2012年9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7.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机工工种,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遵守操作规程,认真钻研生产技术,爱护生产设备,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提高服刑意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6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获2013年度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 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丑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0 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郭丑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05号

  罪犯窦小燕,又名豆小燕,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都县,因故意伤害(致死)罪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2日以(2003)平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8日以(2003)朔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因该犯怀孕,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平鲁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决定对其收监执行。该犯一直在逃,直至2010年1月2日被石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归案。于2010年5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3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89分,语文成绩为87分,均分为90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8分,技术成绩为90分,语文成绩为96分,数学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3.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机工工种,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学习服装缝纫技术,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的伤害,真诚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2014年1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窦小燕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窦小燕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06号

  罪犯高丽霞,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乡宁县,因盗窃罪经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日以(2012)乡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款人民币254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于2012年3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真诚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悔恨犯罪行为,积极靠近政府,用踏实的劳动弥补自己的错误。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已,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8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4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3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0.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机工工种,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技术,爱护生产设备,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 2013年1月31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丽霞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高丽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07号

  罪犯吕桂香,女,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因组织卖淫罪经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以(2011)小店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于2011年12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在民警的教育下,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社会的安定秩序,悔恨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靠近政府,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已,从小事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提高文化水平,按时完成作业, 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90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9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清扫,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不怕苦,不怕累,保持车间干净整洁,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真诚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桂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吕桂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 2108号

  罪犯贾水蛟,又名蛟较,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以(2012)运盐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以(2012)运中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于2012年8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承认犯罪事实,认识到毒品对社会的危害,以及自己为了一己私利置国家法律不顾,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悔恨自己的行为,自觉提高服刑意识。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已,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汲取知识,取得较好的成绩,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90分,语文成绩为94分,数学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4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1分,语文成绩为100分,数学成绩为98分,均分为94.7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机工工种,积极学习缝纫技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2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水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贾水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09号

  罪犯张景华,女,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以(2012)平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于2012年9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在不断学习中,逐渐认清了“法轮功”的邪恶本质,于2012年10月10日写出“四书”,深刻认识到“法轮功”给社会、给家人、给自己带来的危害,表示自己要认罪服法,真心悔过,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彻底决裂。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互监组任务》和《双十二条》规范自己的言行,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91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6.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除了积极参与 “法轮功”罪犯的帮教学习外,并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4年2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景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景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10号

  罪犯原芝平,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因拐卖儿童罪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4日以(2012)郊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以(2012)长刑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于2012年10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导致了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的无法弥补的伤害,真诚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提高改造自觉性。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互监组任务》和《双十二条》,从点滴做起,提高自律意识,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7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8.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辅助工工种,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踏实改造,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原芝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原芝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11号

  罪犯周云峰,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因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以(2011)朔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6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于2012年8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在民警的教育下,能真诚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给家人造成的伤痛,积极靠近政府,自觉接受改造。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已,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学习纪律,增长法律知识,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2分,技术成绩为90分,语文成绩为85分,数学成绩为100分,均分为89.2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4分,技术成绩为95分,语文成绩为99分,数学成绩为99分,均分为94.2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机工工种,端正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真诚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踏实改造,端正学习态度,“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云峰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周云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12号

  罪犯赵志方,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丘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灵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1年8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于2012年5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已,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养成良好的行为养成,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4.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7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机工工种,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掌握劳动技能,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3月29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方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赵志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13号 

   罪犯王显凤,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6日以(200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1日以(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原判。于2001年9月12日送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9月18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汲取文化知识,取得良好的成绩, 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8分,技术成绩为96分,均分为92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7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8.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机工工种,劳动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技术,不怕苦、不怕累,作为多年的老机工,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完成生产任务,每月工时名列前茅,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一级宽管级。2012年8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31日、4月28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2月28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显凤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 罪犯王显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14号 

  罪犯黄烈梅,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1日以(1999)佛中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1日以(1999)粤高法刑核字第166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于1999年10月11日送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9月18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3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的伤害,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检点自已,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取得良好成绩,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99分,均分为97.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6.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机工工种,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作为多年的老机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按时保质的完成生产任务,每月工时名列前茅,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一级宽管级。2012年6月29日、11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2年12月30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12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5月31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烈梅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黄烈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 2115号

    罪犯朱萍萍,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怀宁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4日以(2005)粤中法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7日以(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12月19日送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5月9日调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裁定将其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裁定将其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30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由于自已的犯罪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该犯在年终总结中写道“由于自己的犯罪使多个家庭支离破碎,也使自已失去了自由,真是追悔莫及,我一定要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家。”

    在遵规守纪方面,熟记熟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端正态度,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三课”成绩政治95分,技术100分;2013年政治95分,技术98分。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车间机工的工种中能不怕脏,不怕累,听从分配,积极学技术,保证质量,努力提高劳动效率,超额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踏实劳动,服从管理,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于2011年12月28日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月31日、4月28日、7月31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日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萍萍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朱萍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16号

    罪犯王菲菲,又名王飞,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陆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以(2008)运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款142969.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以(2008)晋刑一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5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从思想上能更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鲁莽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以辛勤的劳动洗刷心灵的污垢,改恶从善,把刑期当学期,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熟记熟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2012年度政治94分,技术100分;2013年度政治93分,技术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听从分配,按时出工,在车间机工的工种中能努力学习技术,虚心求教圆满完成劳动改造任务,2013年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技术,“三课”成绩优秀,圆满完成改造任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于2011年12月28日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月31日、4月28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3年5月31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 31 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菲菲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王菲菲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17号

    罪犯朱雅丽,又名刘秋丽,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太康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以(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款105221.4元。于2007年12月25日送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5月9日调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12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从思想上能更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在痛恨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决心不辜负政府的期望,以辛勤的劳动洗刷心灵的污垢,改恶从善,把刑期当学期,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熟记熟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规范》为准则,严于律己、遵规守纪。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2012年度政治91分,技术100分;2013年度政治92分,技术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听从分配、按时出工,保证产品质量,在车间机工的工种中能圆满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踏实劳动,圆满完成改造任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于2012年9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28日、4月28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雅丽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朱雅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18号

    罪犯要飞飞,又名飞飞,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太谷县,因抢劫、敲诈勒索(未遂)、非法拘禁罪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以(2009)并刑终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于2011年9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从思想上能更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改恶从善,把刑期当学期,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熟记熟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而矫正自己的不良行为。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多次参加监狱组织的文艺表演是监区文艺骨干。2012年度政治90分,技术100分;2013年度政治93分,技术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听从分配,按时出工,在车间机工的工种中能不懂就问,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踏实劳动,较好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5月31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 1月31日、4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要飞飞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要飞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19号

    罪犯丁桂红,又名丁金芳、五妮,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侯马市,因挪用资金罪经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以(2011)侯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于2011年9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法,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熟记熟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而矫正自己不良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2012年度政治93分,技术100分;2013年度政治96分,技术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听从分配,在从事楼道值班的工种中能不怕脏、不怕累主动打扫厕所等卫生死角,较好的完成干部交给的任务,2013年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踏实劳动,较好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6月29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 3月29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 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 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桂红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丁桂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20号

    罪犯亢晋娟,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襄汾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以(2011)并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于2011年10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是由于不懂法、不学法造成的,不仅使自己身陷囹圄,而且扼杀自己孩子的生命,酿成人间悲剧。在改造中不辜负政府和亲人的期望,把刑期当学期,以实际行动洗刷心灵的污垢。

    遵规守纪方面,熟记熟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矫正不良的个人行为,从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2012年度政治92分,技术98分;2013年度政治95分,技术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听从分配、按时出工,在车间机工的工种中能圆满完成干部交给的任务,2013年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踏实劳动,较好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9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 4月28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亢晋娟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亢晋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21号

    

    罪犯沈学阁,又名李静,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因抢劫罪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以(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6日以(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8月22日送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5月9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服从管理,弃恶从善,以自己辛勤的劳动洗涤犯罪的污垢,积极靠近政府。

    遵规守纪方面,熟记熟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认真遵守行为规范,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2012年度政治92分,技术95分;2013年度政治90分,技术97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听从分配,按时出工,在车间机工的工种中能圆满完成干部交给的任务,2013年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踏实劳动,较好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于2012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 2013年3月29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学阁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沈学阁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22号

    罪犯杨素贤,女,194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以(2012)万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以(2012)并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于2012年5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从思想上能认识到由于自己轻信“法轮功”而造成了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在痛恨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决心彻底和“法轮功”决裂,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熟记熟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从中矫正自己不良行为。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2012年度政治90分,技术95分;2013年度政治95分,技术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由于年龄偏大且体弱多病不能参加正常的劳动改造,但是每天参加监狱组织的转化帮教学习活动,表现较稳定。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 6月28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 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素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杨素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 2123号

    罪犯孙莉娜,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运城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运盐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以(2012)运中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于2012年9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从思想上能更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在痛恨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决心不辜负政府的期望,以辛勤的劳动洗刷心灵的污垢,改恶从善,把刑期当学期,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熟记熟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纠正自己不良习性。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2012年度政治92分,技术98分;2013年度政治89分,技术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听从分配、按时出工,在车间机工的工种中能圆满完成干部交给的任务,2013年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踏实劳动,较好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 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莉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孙莉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24 号

    罪犯郑晓东,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温州市,因容留卖淫罪经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以(2012)运中刑一终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于2013年4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从思想上能更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在痛恨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决心不辜负政府的期望,以辛勤的劳动洗刷心灵的污垢,改恶从善,把刑期当学期,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熟记熟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纠正自己不良习性。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 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78分,技术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听从分配、按时出工,在车间机工的工种中能圆满完成劳动改造任务,2013年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踏实劳动,较好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 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晓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郑晓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25号

    罪犯陈莉,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部县,因非法拘禁罪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3)尧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于2013年4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从思想上能更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改恶从善,把刑期当学期,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熟记熟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纠正自己不良习性。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3年度政治96分,技术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听从分配、按时出工,在车间收发的工种中能圆满完成干部交给的任务,2013年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踏实劳动,较好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4年2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陈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26号

  

  罪犯范学侠,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因诈骗罪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以(2007)深福法刑初字第12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以(2007)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2月25日送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5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从思想上能更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在痛恨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决心不辜负政府的期望,以辛勤的劳动洗刷心灵的污垢,改恶从善,把刑期当学期,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熟记熟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从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2012年度政治92分,技术99分;2013年度政治98分,技术9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听从分配、并能按时出工,在车间收发的工种中能圆满完成干部交给的任务,2013年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踏实劳动,较好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于2012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获2012年监狱积极分子;2013年3月12日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31日、2月28日、9月30日、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四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学侠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范学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2127号

    

    罪犯易新兰,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公安县,因抢劫罪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以(2006)佛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0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6月22日送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5月9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从思想上能更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在痛恨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决心不辜负政府的期望,以辛勤的劳动洗刷心灵的污垢,改恶从善,把刑期当学期,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熟记熟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从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2012年度政治86分,技术95分;2013年度政治90分,技术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听从分配、按时出工、爱护机器设备,在车间机工的工种中能圆满完成劳动改造任务,2013年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踏实劳动,较好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于2012年5月31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 2013年9月30日、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 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新兰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易新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28号

    罪犯王小三,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原平市,因盗窃罪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2010)晋源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以(2011)并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于2011年5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从思想上能更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在痛恨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决心不辜负政府的期望,以辛勤的劳动洗刷心灵的污垢,改恶从善,把刑期当学期,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熟记熟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以《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从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成绩优秀。2012年度政治93分,技术95分;2013年度政治92分,技术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管理,听从分配,虚心学习技术,在车间机工的工种中能圆满完成干部交给的任务,2013年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踏实劳动,较好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3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 4月28日、9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31 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三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王小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29号 

  

  罪犯赵桂兰(曾用名赵娜丽、赵晓敏、赵丽、绿仙),女,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以(2005)朔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9日以(2006)晋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予以维持。于2006年5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深,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担任号房组长,能很好地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在号房中也能做到自律,同时也能起好带头监督她犯的作用,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3分,均分为94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9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外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踏实肯干,服从分工,听从安排,同时该犯还担任监区的卫生员,牺牲个人的休息时间,给同犯理发,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担任号房组长期间能自律改造,同时在劳动中能听从安排,很好地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月31日、8月31日、9月28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2年12月31日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9月30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获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桂兰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赵桂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30号 

  

    罪犯孙姣女,女,1959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蒲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1日以(2004)临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兰秀经济损失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9日以(2004)晋刑二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2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近政府。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担任号房卫生员,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互监制度,增强自律意识,起好一定的带头作用,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4分,均分为94.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92.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的劳动岗位是从事外加工项目,在劳动中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安排,踏实肯干,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担任卫生员期间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7月31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2年12月31日获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姣女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孙姣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31号

  

    罪犯朱海荣,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7日以(2005)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3日以(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79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朱海荣的量刑部分,判处上诉人朱海荣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5月17日送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年5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4分,均分为94.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92.5分。

    劳动改造方面,安排该犯从事一些外加工劳动,在劳动中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4月28日、8月29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海荣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朱海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32号 

  

    罪犯于香婷,女,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蒲县,因逃税、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以(2010)蒲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以(2010)临刑终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撤销蒲县人民法院(2010)蒲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中的被告人于香婷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万元。于2010年9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近政府。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担任号房记录员,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起到一定的带头作用,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已满61周岁,从事一些简单的外加工劳动,在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31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香婷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于香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33号 

  

    罪犯袁印苗,女,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以(2010)运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抚养费、包括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259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以(2011)晋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于2011年9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行为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88分,均分为90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9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年满62周岁,安排从事清扫监狱大院卫生的工种,在劳动中,该犯能够服从安排,尽自己所能,不怕脏,不怕累,积极地完成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积极主动完成交给的改造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9月28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6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印苗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袁印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34号 

  

    罪犯王艳萍,女,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县,因非法买卖弹药罪经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以(2007)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7年8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2月4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担任号房组长,能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起到一定的模范带头作用,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4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4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清理全监垃圾的工种,在劳动中,不怕脏,不怕苦,不怕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参加劳动改造,较好地完成了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地完成改造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5月31日、9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艳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王艳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35号 

  

    罪犯王瑜,女,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因强迫妇女卖淫罪经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以(2011)襄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以(2011)长刑终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襄垣县人民法院(2011)襄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于2012年11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能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担任号房组长,能够做到上传下达,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7.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后勤工种,认真负责,能够完成干部完成交给的各项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改造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8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瑜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王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36号 

  

    罪犯宋青,别名宋梅青,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9日以(2008)城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以(2011)矿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以(2012)阳刑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1)矿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中的数罪并罚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于2012年8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担任号房记录员,能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在号房中起到一定的带头作用,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7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8.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6.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外加工劳动,在劳动中能踏实肯干,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1月31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青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宋青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37号 

  

    罪犯左艳霞,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因诈骗罪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以(2007)尧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日以(2008)临刑终字第000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5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真诚认罪悔罪,通过服刑改造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积极靠近政府,努力改造。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担任号房卫生员,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在号房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6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楼道值班工种,在值班期间,能认真负责,较好地完成了改造任务。同时在历次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中,该犯积极主动担任领颂,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地完成改造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左艳霞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左艳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38号 

  

    罪犯郝艳容,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3日以(2003)朔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以(2003)晋刑一复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于2004年4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28年7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真诚认罪悔罪,通过服刑改造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家人带来严重危害,主动加速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行为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外加工生产劳动,在劳动中,能够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2月28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郝艳容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郝艳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39号 

  

    罪犯张变枝,女,194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县,因合同诈骗罪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并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以(2012)晋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于2012年5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很大的伤害,在思想上产生一定的罪责感。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好互监组制度,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80分,均分为8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0分,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8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年满67周岁,安排从事清扫监狱大院的简单劳动,在劳动中能够尽自己所能,踏实肯干,不怕脏,不怕苦,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7月31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变枝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变枝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40号 

  

    罪犯赵莉蓉,女,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因诈骗罪经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长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于2012年9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真诚认罪悔罪,能够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不断端正态度,诚实接受改造,自觉提高服刑意识。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9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4.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外加工劳动,在劳动中,树立正确的劳动改造观念,踏实肯干,服从分工,听从安排,能够积极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7月31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莉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赵莉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41号 

  

    罪犯杨金鱼,女,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代县,因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以(2012)代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以(2012)忻中刑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于2012年9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真诚认罪悔罪,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身心伤害,自觉改造,不断强化服刑意识。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80分,均分为87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5.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楼道值班工种,作为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能认真负责,较好地完成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完成改造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6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2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鱼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杨金鱼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42号 

  

    罪犯李苏玲,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因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未遂)经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以(2012)洪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于2012年9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真诚认罪悔罪,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不断强化自律服刑意识。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担任卫生员,能认真负责,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在号房中起到一定的带头作用,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3分,均分为94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2.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打扫车间卫生的工种,在劳动中,能踏实肯干,服从分工,听从安排,圆满完成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改造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6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2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苏玲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苏玲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43号 

  

    罪犯张水婵,又名弓水婵,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因故意杀人罪经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7日以(2004)忻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000元。于2004年7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13年2月4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由于该犯的特殊性,故不能参加正常的“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长年病休在监舍,改造期间,表现平稳。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9月30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水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水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44号 

  

    罪犯韦家英,曾用名王妈王,女,1959年9月16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因拐卖儿童罪经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以(2011)运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8日以(2011)晋刑二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于2012年7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真诚认罪悔罪,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家人带来很大的身心伤害,强化自律服刑意识,。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技术成绩为6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5分,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87.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外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踏实肯干,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6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家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韦家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45号 

  

    罪犯常丽,女,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因诈骗罪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7日以(2007)小店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0日以(2007)并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9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三个月;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真诚认罪悔罪,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很大的伤害,端正改造态度,强化服刑意识。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92.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车间的杂工工种,在劳动中,能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圆满完成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能与同犯和睦相处,能够达标各项生活规范,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同时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圆满完成改造任务。现处遇级别为宽管二级。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7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4年1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常丽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常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46号

    

    罪犯张伍珍,又名张新月,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因绑架罪经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以(20089)灵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以(2008)晋中中法刑终字第00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8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检点自己的行为,从小事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3分,技术成绩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杂工的岗位上,能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认真钻研生产机工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28日(两次)、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伍珍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伍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47号

    

    罪犯马彩香,又名马彩霞,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4日以(2004)晋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4日以(2004)晋刑一终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于2004年10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裁定减为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11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者造成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5分,技术成绩为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的岗位上,能服从分配,遵守生产规章制度,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28日、6月28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2日被评为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彩香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马彩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48号

    

    罪犯芦志华,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诈骗罪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日以(2007)并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于2007年5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裁定减为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并约束自己的行为,互监落实到时位,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5分,技术成绩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的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吃苦耐劳,认真钻研生产机工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98%。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5月31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芦志华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芦志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49号

    

    罪犯王温晶,女,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因抢劫、抢夺罪经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以(2009)阳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以(2009)晋刑二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牢记身份意识,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掌握劳动技能,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4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的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机工技术;劳动中,能保质保量,圆满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96%。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5月31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温晶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王温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50号

    

    罪犯温红,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曲沃县,因诈骗罪经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以(2011)曲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以(2011)临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维持定罪量刑部分,退赔经济损失249320元。刑期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于2011年12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并运用实际操作中,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杂工的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机工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9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 2013年4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温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 2151号

    

    罪犯李晓霞,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因抢劫、盗窃罪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3日以(2010)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于2010年3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基本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并落实到行动中,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9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的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保证劳动质量,爱护生产设备,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1月31日、5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 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霞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晓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52号

    

    罪犯王美珍,绰号“毛毛”,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烦市,因盗窃罪经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以(2011)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1年3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认清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互监制度,增强自律意识,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9分,技术成绩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的岗位上,端正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5月31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美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王美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53号

    

    罪犯田秀芳,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因诈骗罪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以(2009)城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还余款35.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以(2010)晋市法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5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并约束自己的行为,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7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的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9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 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秀芳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田秀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54号

    

    罪犯郭彩梅,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潞城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以(2012)郊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长刑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于2012年6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在行为表现上体现出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7分,技术成绩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的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99%。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4月28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彩梅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郭彩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55号

    

    罪犯苟琼华,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因强迫劳动罪经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以(2011)平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于2011年12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服从管理。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检点自己的行为,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5分,技术成绩为9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的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技术指导,认真钻研生产机工技术,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1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苟琼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苟琼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56号

    

    罪犯朱改先,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因强迫劳动罪经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以(2012)大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于2012年3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0分,技术成绩为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杂工的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吃苦耐劳,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3月29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改先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朱改先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57号

    

    罪犯赵凡莹,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以(2007)襄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8年4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7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的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机工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97%。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二级宽管。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 2013年4月28日、7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凡莹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赵凡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58号

    

    罪犯晁淑云,女,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陆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4日以(2005)运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附带民事经济损失15000元。于2006年1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裁定减刑十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杂工的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基本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出勤率达99.9%。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0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 2013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 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晁淑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晁淑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59号

    

    罪犯蔡子秀,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汉县,因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以(2012)孝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以(2013)吕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于2013年5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能执行好互监,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0分,技术成绩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杂工的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子秀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蔡子秀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60号

    

    罪犯夏康菊,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因诈骗罪经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以(2011)长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于2011年8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5分,技术成绩为9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杂工的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 2013年3月29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 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康菊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夏康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61号

     

    罪犯卢薇,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因盗窃罪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以(2010)尧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于2010年6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他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守监规队纪方面,该犯能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矫正自己的言行举止,“三声”、“三姿”落实良好,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97分,技术100分;2013年度政治94分,技术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吃苦耐劳,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文艺队改造期间,刻苦排练,充分发挥自己文艺特长,主动教授新犯舞蹈动作,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艺汇演,较好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进一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9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8月30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薇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卢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62号

     

    罪犯郭宇花,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因抢劫罪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以(2010)万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10年6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清犯罪危害,不断自我反省,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守监规队纪方面,该犯能够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能够真正将其落实在行动上,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96分,技术100分;2013年度政治97分,技术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吃苦耐劳,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茶炉房改造期间,认真负责,踏实改造,确保了全监开水的供应,较好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宇花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郭宇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63号

     

    罪犯徐乐乐,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因抢劫罪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以(2012)城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于2012年4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守监规队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95分,技术95分;2013年度政治98分,技术92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吃苦耐劳,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食堂改造期间,能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认真钻研技术,并严把饭菜质量关,爱护设备,定期消毒,较好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1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乐乐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徐乐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64号

     

    罪犯周倩,女,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因抢劫罪经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运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于2012年12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能端正态度,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把刑期当学期,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守监规队纪方面,该犯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能够真正将规范落实到行动上,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96分,技术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吃苦耐劳,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文艺队改造期间,刻苦排练,坚持练基本功,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艺汇演,较好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倩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周倩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65号

     

    罪犯上官俊平,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曲沃县,因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经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侯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5日以(2012)临刑终字第00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于2012年9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端正态度,服从法院判决,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以辛勤的劳动洗刷心灵的污垢,改恶从善,把刑期当学期,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守监规队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98分,技术100分;2013年度政治98分,技术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吃苦耐劳,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文艺队改造期间,刻苦排练,坚持练基本功,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艺汇演,较好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1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上官俊平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上官俊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66号

     

    罪犯王艳玲,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因诈骗罪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心灵上的伤害,积极矫正扭曲的价值观,真诚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队纪方面,该犯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能够将规范落实到行动中,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94分,技术98分;2013年度政治97分,技术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吃苦耐劳,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工房改造期间,服从安排,积极劳动,较好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9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艳玲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王艳玲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67号 

  

    罪犯张荷芬,曾用名“张荷锋”,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因抢劫罪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日以(2007)西刑初字第7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08年8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以来,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3.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4.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学习服装生产技术;劳动中,爱护生产设备,延长使用期,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8月31日、11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荷芬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荷芬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68号 

  

    罪犯于桂英,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以(2012)晋中中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以(2012)晋刑二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于2012年8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投入各项改造活动中。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认真落实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努力学习服装生产技术,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4月28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桂英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于桂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69号

     

    罪犯许晓霞,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子县,因拐卖儿童罪经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以(2012)晋市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以(2012)晋刑二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于2012年9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认真落实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90分,技术成绩80分,均分为85分;2013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压衬岗位上认真学习各项操作规程,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地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8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晓霞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许晓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70号

     

    罪犯温佳妞,又名“苏牛牛”,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县,因拐卖儿童罪经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以(2012)怀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千元(已缴纳)。刑期至2012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于2012年9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落实各项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5分,技术成绩为83分,均分为84分;2013度政治成绩为83分,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86.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钻研服装生产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6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佳妞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温佳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71号

     

    罪犯康艮萍,女,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诈骗罪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6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3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于2012年11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98分,技术成绩100分,均分为99分;2013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7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10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康艮萍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康艮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72号

     

    罪犯张学敏,又名“李瑞”,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因诈骗罪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城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以(2012)长刑终字第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于2012年9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91分,技术成绩90分,均分为90.5分;2013度政治成绩为93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5.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学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73号

     

    罪犯陈素勤,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因盗窃罪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以(2012)迎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并刑终字第6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于2013年1月3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认真落实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3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努力学习扣烫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素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陈素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74号

     

    罪犯王翠仙,女,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城县,因诈骗罪经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以(2012)交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于2012年12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从小事做起,认真落实各项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3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0分,均分为9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翠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王翠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75号

     

    罪犯张有爱,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以(2012)榆刑二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无。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于2013年1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认真落实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 2013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6.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在后勤岗位上较好地完成了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地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有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有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76号

     

    罪犯廖天萍,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以(2010)晋中中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于2011年2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以来,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履行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92分,技术成绩98分,均分为95分;2013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7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努力学习服装生产技术,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6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嘉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天萍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廖天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77号

     

    罪犯王小贤,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因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经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以(2012)临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于2012年9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大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92分,技术成绩90分,均分为91分;2013度政治成绩为83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1.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6月28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贤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王小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78号

    

    罪犯刘瑞杰,又名“小梅”,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以(2012)尧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于2012年8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深入剖析自己的犯罪原因和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5分,技术成绩为95分,均分为91.5分。

    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端正劳动态度,服从分配,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踏实肯干,圆满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4月28日、10月31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瑞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刘瑞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79号 

  

    罪犯马海叶,女,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因拐卖儿童罪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2)矿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于2013年1月16日送入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和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真诚认罪悔罪,主动接受思想改造。

  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管理,遵守监规,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8分,技术成绩为92分,均分为90分。

    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虽然年龄较大,但能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能够认识到犯罪危害,自觉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虽年龄较大,但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海叶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马海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3)女监减建字第2180号

    

    罪犯王红梅,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因贪污、贷款诈骗罪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以(2008)晋中中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于2009年1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贪财纵欲的犯罪思想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献身警示教育,社会反响良好。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组长职责协助民警搞好监舍管理,维护良好秩序,考核期内无违纪。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98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肯干,圆满完成成品交货任务;努力完成民警安排的其他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5月31日、10月31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31日、9月30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红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王红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3)女监减建字第2181号

    

    罪犯申荷叶,女,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因金融凭证诈骗罪经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5日以(2002)运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于2002年10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6月24日裁定改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5分,技术成绩为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扣工岗位上踏踏实实,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服装熨烫技术熟练,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31日(两次)、8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一次、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申荷叶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申荷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82号 

 

  罪犯房富霞,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因伪造金融票证罪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以(2009)郊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以(2009)长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2月8日送入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经常主动向民警汇报改造思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忏悔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家庭造成的危害,并将罪责感化作改造的动力,立志诚信改造,重塑自我。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约束言行,从点滴做起,言行统一,举止文明,待人诚实,考核期内基本能够做到遵规守纪。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上课,认真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96分,均分为9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裁案车间负责压衬,劳动中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并认真钻研技术,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28日、6月28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3年12月2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房富霞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房富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83号 

  

    罪犯宋锐,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因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以(2007)一中刑初字第38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以(2010)高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7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了受害人的财产安全,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将监规纪律熟记于心,并落实到改造中,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8分,技术成绩为96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9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4.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担任监区大组长、卫生员期间踏踏实实,认真负责、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能够协助民警管理好生活、纪律等日常事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成绩优良。该犯现处遇级别为普管。2012年8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28日、5月31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宋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 2184号

   罪犯韩素梅,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因票据诈骗罪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以(2009)尖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人民币743397元,退赔743396元。于2009年6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在民警耐心的教育下,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能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已,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89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3.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4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6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烫工工种,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生产,确保裁片质量,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技术,爱护生产设备,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3年3月29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素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韩素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85号 

  

    罪犯张美荣,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挪用公款罪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以(2008)万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继续追缴未归还赃款。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以(2009)并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4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踏实改造,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担任互监组组长,认真负责,能够遵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2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清理全监垃圾的工种,在劳动中,不怕脏,不怕苦,不怕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2012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2月28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美荣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美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86号 

  

    罪犯李丽,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因贷款诈骗、抽逃出资罪经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以(2009)晋市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以(2010)晋刑二终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刑期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于2012年4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互监组制度,增强身份意识,在担任号房记录员期间,能够起好带头作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成绩为99分,技术成绩为98分,均分为98.5分;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6分,技术成绩为100分,均分为98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外加工工种,能够按照生产技术要求,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2013年2月28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丽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87号

    

    罪犯王美莲,女,195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罪经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以(2003)同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罚金二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2日以(2003)晋刑二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4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1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5分,技术成绩为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的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质保量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一级宽管。2012年9月28日、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二次; 2013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美莲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王美莲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88号

    

    罪犯范桂花,女,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诈骗、贷款诈骗罪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日以(2000)并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继续追缴赃款479922.3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以(2001)晋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4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时刻检点自己的行为,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机工的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基本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1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4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2月28日、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桂花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范桂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89号

    

    罪犯李翠平,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信用卡诈骗罪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以(2009)迎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赃款265445.61元。于2009年4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深刻剖析犯罪原因及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服从管理,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90分,技术成绩为9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杂工的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珍惜劳动成果,较好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 2013年6月28日、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翠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翠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90号

    

    罪犯张珍,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因集资诈骗、盗窃罪经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5日以(2006)临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3日以(2006)吕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10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加速思想改造的步伐。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对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3年度政治成绩为80分,技术成绩为95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杂工的岗位上,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1年3月31日、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二次;2012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 2013年4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1日、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珍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女监减建字第2191号

     

    罪犯吕玉宁,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蒲县,因贪污罪经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以(2009)蒲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1年3月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减刑后,更加深刻地认罪悔罪,在痛恨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决心不辜负社会和家人的期望,以辛勤的劳动洗刷心灵的污垢,把刑期当学期,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各项改造中去。

    遵守监规队纪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时刻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2012年度政治93分,技术100分;2013年度政治98分,技术100分。

    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踏实实,吃苦耐劳,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食堂改造期间,积极动脑筋、想办法增加饭菜花样,提高服务质量,并严把饭菜质量关,爱护设备,定期消毒,较好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综上所述,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较好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级别为普管级。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28日、7月31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玉宁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女子监狱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罪犯吕玉宁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本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22日。如在公示期间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来信请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354-3129513、3129514。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车进